兰州城关区公布2020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城關消費者當事人)
案例一:
收费未公示 停车场被罚
根据群众举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院停车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停车场有地上停车场4处、地下停车场2处,进出口1个,在进出口及6处停车场均没有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
经调查,当事人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中,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做到公平合法,诚实守信,以便于消费者监督。
案例二:
商家涉嫌强制消费 市场监管维护权益
2020年5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城关区某美容院以赠送化妆品为由,故意诱导其进店进行强制消费,后以检测皮肤为由再次进行强制消费。
经调查,商家导购人员以免费试用化妆品为由,将消费者带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并被商家强制消费共计2492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之规定, 属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当事人为追求利益,不顾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及消费能力,属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 市场监管立案查处
2020年8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对城关区某烟酒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等154瓶白酒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经生产厂家鉴定,全部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购得上述白酒169瓶,至查获止,已销售15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54瓶,并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评析】
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以此维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预付卡消费有风险 办理需谨慎
2020年8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城关区某餐厅办理充值卡,前往该处消费时,商家告知消费时间至晚凌晨12时以后需要以100元/小时的标准加收服务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退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2700余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虽然预付款消费模式往往伴随着各种形式的折扣和优惠,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应理性消费。尤其是面对预存数额较大的金额时,还是要慎之又慎,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五:
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 监护人不认可交易无效
2020年5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自己13周岁的孩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压岁钱擅自购买手机,家长要求商家退货遭拒。
经调查,13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自己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压岁钱在城关区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裸机价格为799元。家长要求退货时,商家认为,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是自愿购买,且手机没有质量问题,拒绝退货请求。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孩子在与商家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未曾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孩子与商家之间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应为无效,商家应予以退货。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给家长退回全款799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家长朋友,要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行为,加强沟通,科学合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案例六:
广告用语夸大宣传 商家被罚款
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兰州某职业学校在网络平台发布“甘肃最好的美甲学校,解读与传授最新时尚趋势;这里有最专业的化妆培训团队”等广告用语,涉嫌夸大宣传。
经调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对学校概况进行宣传发布,宣传内容使用了“最好、最专业” 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评析】
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当事人为了宣传,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宣传,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发布者要引以为戒,严格自律,消费者更要加以甄别防范,依法维权。
案例七: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 严查转供电企业
2020年,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底,向其承租的304户转供电商户以1.2元/度预收电费,共计多收电费80余万元。
经调查,自2019年4月、7月、2020年2月,供电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一般工商业的电价进行了3次降价, 2020年4月3日,该公司向商户退还了全部余收款,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9万元。
【案例评析】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是落实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大举措。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格执法监督,对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商业用电电费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确保降价政策红利有效传导和落实到终端用户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销售过期药品 市场监管出重拳
2020年11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城关区某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三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小儿感冒颗粒、龙宝三七粉,西洋参粉等三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停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药品,没收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评析】
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过期药品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案例九: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市场监管迅速查处
2020年2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城关区某药店销售的“3M”系列口罩价格过高,售价为36元一个,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涉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现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药店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20元每只的价格购进“3M”9501VT型口罩200只,并分别以每只33元的价格销售86只(购销差率为65.25%),以每只36元的价格销售114只(购销差率为80%),将所购进口罩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的最高差率不得超过15%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没款合计11785.2元。
【案例评析】
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价格波动,群众最为关心,市场反应也最为敏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相关规定,属于哄抬物价,理应受罚。
案例十:
餐具抽检不合格 经营者被处罚
2020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城关区某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了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下发责令通知书,责令限期予以改正。2020年10月,检测机构再次对该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餐具安全直接关系食品安全,保持餐具的干净、卫生,是《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保障餐饮消费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