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一美容院出事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罰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沭阳县九宮主美容院
违法行为类型:未依法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未依法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 1500元整
罚款金额:0.15(万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