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机构乱象:业务员给人祛眼袋致伤残(美容院王某化妝品)
2月23日,上游从江苏省高院获悉,针对医美乱象,专项治理期间江苏各级法院办理多起涉医美案件,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公布涉医美乱象典型案例。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1 业务员“偷师”后做手术致人伤残
2019年12月7日,被害人黄某在某酒店进行了提眉、祛眼袋手术。术后,黄某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报警后,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4月29日投案,并赔偿了黄某37万元。后经调查发现,2019年下半年,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先后为周某、葛某、黄某等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获利12230元。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最终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游了解到,根据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由主诊医师或由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而陈某仅是在医美机构担任过业务员期间,有过偷师学艺的经历,为被害人做祛眼袋手术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只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从事医美手术。
对此,主审法官提醒,进行医美项目时要选择专业的医美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生,为自己的“颜值”负责,切勿贪图便宜选择“黑医美”。
2 捆绑销售含汞化妆品两人获刑
胡某是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胡某和高某某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随后,胡某通过贸易公司购买了大量化妆品空瓶。而高某某则负责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后灌装到瓶内。
为避免被发现,胡某伙同他人将含汞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销售,销售金额20万余元。导致使用者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使用者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某贸易公司、高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胡某作为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决策、组织、领导被告单位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3 手术中更换膨体,美容院被认定欺诈
花了进口填充膨体的钱,却发现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美容院却不认账。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称,2022年1月,她向美容院支付28000元,进行Su-Por超肋综合美鼻、假体隆鼻(劳斯膨体)等项目。1月9日,美容院为王某在全麻下行“假体隆鼻术+超肋支架鼻尖成形术+鼻小柱延长术”。后王某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多次与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取出假体。双方协商不成,便诉至法院,王某提出美容院手术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非其广告宣传的进口膨体,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28000元,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合计84000元。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合同约定假体隆鼻采用进口劳斯膨体,但美容院实施隆鼻手术时,使用国产立秀膨体代替劳斯膨体,且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关于使用组织代用品一栏中,对组织代用品产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拟植入材料名称一栏也是空白,不能证明其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
法院认为,因医美机构在广告宣传中称隆鼻美容服务使用进口品牌假体,但其在实际提供服务使用的假体与其宣传不符,且缺乏证据证明得到了王某的同意,因此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酌情认定由美容院退还为王某购买劳斯膨体的费用78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3400元,合计31200元。
上游 时婷婷
来源: 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