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_邯郸市丛台区富丽花美容美体会所被处罚(萬元查驗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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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近日,河青网邯郸频道从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官网获悉,该网站公布一则“决定书(通知书)文号为“邯市监处罚〔2022〕(CT)第010136号””文件。从该文件获悉,邯郸市丛台区富丽花美容美体会所的主要违法事实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
近日,河青网邯郸频道从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官网获悉,该网站公布一则“决定书(通知书)文号为“邯市监处罚〔2022〕(CT)第010136号””文件。
从该文件获悉,邯郸市丛台区富丽花美容美体会所的主要违法事实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事由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单位(1)警告; 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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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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