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公安发布悬赏通告 见到这8人立即报警(漢族被告人人民法院)
1988年8月23日生,
住滑县牛屯镇蔡村。
在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康某某申请执行樊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樊永丰拒不履行(2015)滑民劳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14 200元”义务,申请人康某某以樊永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樊永丰具备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樊永丰,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牛屯镇蔡村。身份证号:410526198808237670。现樊永丰潜逃、躲避。
胡前哨,男,汉族,
1975年10月13日生,
住滑县留固镇柳沈村。
在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胡前哨、柳高飞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前哨拒不履行(2011)滑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100 000 元及利息”义务,申请人刘某某以胡前哨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前哨具备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胡前哨,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留固镇柳沈村。身份证号:410526197510130075。现胡前哨潜逃、躲避。
乔相华,男,汉族,
1957年5月4日生,
住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招待所巷。
在滑县人民法院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乔相华、汪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乔相华拒不履行(2017)豫0526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60 000 元及利息”义务,申请人何某某以乔相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乔相华具备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乔相华,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招待所巷。身份证号:410526195705040011。现乔相华潜逃、躲避。
焦东欢,男,汉族,
1987年12月6日生,
住鹤壁市浚县新镇镇焦行村。
在滑县人民法院执行莫某某申请执行焦东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焦东欢拒不履行(2017)豫0526民初34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127 000 元”义务,申请人莫某某以焦东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焦东欢具备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焦东欢,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浚县新镇镇焦行村。身份证号:410526198712064617。现焦东欢潜逃、躲避。
胡建平,男,汉族,
1974年10月14日生,
住滑县老庙乡东大章村。
在滑县人民法院执行石某某申请执行胡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建平拒不履行(2016)豫0526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7 000元及利息”义务,申请人石某某以胡建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建平具备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胡建平,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老庙乡东大章村。身份证号:410526197410144410。现胡建平潜逃、躲避。
黄中林,男,汉族,
1971年5月22日生,
住滑县老庙乡黄庄村。
在滑县人民法院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黄中林、马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中林拒不履行(2016)豫0526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148 000 元及利息”义务,申请人朱某某以黄中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中林具备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黄中林,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老庙乡黄庄村。身份证号:410526197105224414。现黄中林潜逃、躲避。
马巧平,女,汉族,
1971年10月10日生,
住滑县老庙乡黄庄村。
在滑县人民法院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黄中林、马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巧平拒不履行(2016)豫0526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148 000 元及利息”义务,申请人朱某某以马巧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马巧平具备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马巧平,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老庙乡黄庄村。身份证号:41052619710104468。现马巧平潜逃、躲避。
刘国超,女,汉族,
1972年10月21日生,
住滑县赵营乡赵营村。
在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刘国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国超拒不履行(2017)豫0526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12 316元及利息”义务,申请人刘某某以刘国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国超具备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被告人:刘国超,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赵营乡赵营村。身份证号:410526197210219940。现刘国超潜逃、躲避。
请广大群众注意发现并积极举报。凡提供以上被告人具体下落或藏匿地点帮助将其抓获的,给予奖励人民币壹仟元。
在此敦促以上被告人早日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悬赏期限:即日起--2018年11月10日。
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
陈警官 15737251551
杨法官 17603726229
滑县人民法院
滑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举报电话:0372-8165688
来源:滑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