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整形竟使用化妆品注射 太湖一家美容馆涉嫌非法行医被查处(面部整形實施)
2020年5月6日,太湖县卫健委接到群众当面投诉“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在太湖县某私人订制美容馆二楼进行了面部微整形,实施面部微整形的人员有毛某某、薄某某、汪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其实施面部微整形的目的是填充、祛皱,操作过程就是用针注射面部,据太湖县某某美容店业主周某某介绍注射的产品为干细胞,举报人一共支付28429.88元用于面部微整形和重睑术”,另举报人告知其做面部微整形时有熟人韦某某、吴某某陪同,且2019年9月4日吴某某也在该美容店做了面部微整形。
太湖县卫健委及时受理了该案件,并指派执法人员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涉案人员周某某为太湖县某私人订制美容馆经营者,唐某某为太湖县某美容店经营者,毛某某、薄某某常住地在深圳市龙华区,汪某某、袁某某常住地在安庆市。根据调查取得的手机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太湖县卫健委通过太湖县农业银行、太湖县公安局核实了毛某某、薄某某、袁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毛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到案接受调查。经过为期三个多月的调查,太湖县卫健委取得了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实施医疗美容手机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物证等证据计94个,最终认定: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毛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薄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太湖县某私人订制美容馆、太湖县某美容店为李某某、吴某某、查某某实施了面部微整形,其实施面部微整形的方法是采用注射器等器具在人体面部进行侵入性的操作达到填充、祛皱和瘦脸的目的,期间毛某某等人共获利60029.88元。
该案经合议后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毛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2583.88元,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周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并处4万元的罚款;对唐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薄某某实施1万元的罚款;对袁某某实施1万元的罚款。同时,针对涉案人员注入人体面部实施微整形使用的物质是化妆品的情况,太湖县卫健委请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质进行了认定,并将涉案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罪事项移送太湖县公安局。2020年12月2日唐某某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唐某某非医师行医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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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