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祛痘美容后脸部却出现红斑(美容院張女士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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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淄博网讯( 商萍萍 通讯员 宋志浩)近日,家住沂源县的张女士遇上了一件糟心事:花钱美容本是为了祛痘,谁知脸上却出现大面积红色斑点,怀疑因化妆品使用不当造成皮肤过敏,张女士将该美容院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据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脸部出现红色斑点怀疑是过敏后,张女士曾与美容院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并修复脸部皮肤……
淄博网讯( 商萍萍 通讯员 宋志浩)近日,家住沂源县的张女士遇上了一件糟心事:花钱美容本是为了祛痘,谁知脸上却出现大面积红色斑点,怀疑因化妆品使用不当造成皮肤过敏,张女士将该美容院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据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脸部出现红色斑点怀疑是过敏后,张女士曾与美容院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并修复脸部皮肤,美容院答应为其修复,但脸部斑点一时无法消除。张女士与美容院多次交涉未果,遂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就“剥夺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约谈了美容院负责人。执法人员指出美容院在提供正品产品和优质服务的同时,还要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进行皮肤过敏性检测,为服务对象提供不同的美容方案,确保每一位服务对象都能得到理想的美容效果。该美容院在为张女士美容过程中,没有做皮肤过敏检测,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目前,美容院同意由产品厂家对投诉人的皮肤进行过敏损伤鉴定,并采取对应措施免费进行修复保养,张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美容院在为张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时,未进行必要的皮肤检测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面部出现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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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