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员工虚报加油卡_公司将其辞退赔偿67万元_为什么?(公司李某辭退)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
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甲公司作为用工管理一方应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现甲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有三,针对第一项虚报加油款,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甲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不止一张加油卡,且存在两张加油卡在同日相近时间里被使用的情况,上述情况与李某某所持加油卡不止由其一人使用之主张相吻合。

且在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甲公司所述的异常加油情况持续存在,但甲公司在将李某某辞退之前并未就此提出过质疑。
此外,李某某在甲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及司机职务已十余年,其所主张的工作中根据领导指派进行用车以及存在租借车辆的情形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合上述情况,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存在将公司加油卡私用之情形,法院对甲公司此项解除依据不予采信。
针对第二项虚报报销轮胎款项及第三项虚假报销汽车装饰美容款,两项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之前,距离解除时间较远,难以核查当时车辆的实际状况,且两次报销均为甲公司直接将钱款支付至服务提供一方,并未由李某某垫付,且甲公司已对李某某上述报销通过审核,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李某某亦缺乏充分依据。
综上,甲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系违法解除,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5556.80元。甲公司要求法院调取加油站监控录像因已无原始载体可调取,法院对其公司之申请不予准许。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根据自己主张的三个理由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单位工作,被单位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
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