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是否纳税?(動物診療增值稅)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五条的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因此,如果宠物医院提供的宠物医疗服务符合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按照销售货物、生活服务等税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因此,宠物医院提供的“兽医”服务是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但是非兽医服务,比如销售宠物食品、宠物寄养服务等则不能享受。
纪 宏 奎-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精通税务筹划,税务培训,财税咨询,税企协调,专项税务代理,各类涉税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