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7月”_解读热搜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黑色解讀)
隔壁吃瓜同事:每个月不都有交通事故吗?
我:但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会上热搜……
热搜事故一
7月16日,凌晨三点,北京南四环一辆SUV追尾铲车。事故发生之后,铲车司机先是下车环视,之后打电话报警,面对开始冒起浓烟的SUV,也丝毫没有要救人的动作。
不久后,SUV车头开始起火,最后整辆车被大火吞噬,SUV车内的司机和乘客两人死亡。
尽管视频拍摄者十分焦急地劝告前车司机:“先挪车救人!
再打电话!
。”但司机还是不着急地一直在打电话。直到SUV车头出现明火,视频拍摄者开始召集路人一起帮忙用车载灭火器扑火,但此时火势已经难以控制,最后导致了无法挽回的结局。
目前事故已经得出结论:
1、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铲车)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
2、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先救人,再报警。
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编辑观点:
在事故发生之后,铲车司机并没有手足无措地找人帮忙,而是“镇定自若”地打电话报警,完全可以说明这位是一个“老司机”。他知道如果要认定此次追尾事故责任的话,主要责任不在于自己。比起挪车,先联系警察认定责任要紧。
“我在前正常行驶,后车追尾,我凭什么冒着生命危险救她?”
在没造成重大伤亡之前,任何对这种冷漠想法的指责都可能被说成“道德绑架”。但从这次事件来看,人性和法律一直是相辅相成的,冷漠的人逃得过一时,逃不过一世。不过,这次用两个年轻生命换来的教训代价实在太大了。
热搜事故二
7月17日,常州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奔驰车从维修厂驶出进入非机动车道,撞上多量电动车,导致10人受伤,3人死亡。
肇事者为汽车补漆工,事发当时驾车带妻子将补好漆的奔驰车送还车主,途中发生晕厥,口吐白沫,车辆失控。
1、肇事者
公安机关将肇事者带至医院全面检查,得出肇事者患有尿毒症、高血压病、心功能不全等病症,是事故发生时“癫痫发作”的可能诱因。有律师分析,如司机突发疾病造成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驾驶员明知自己患有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故意隐瞒,或被确诊后没有申请注销驾驶证,继续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编辑观点:
今年以来,由驾驶员突发疾病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车辆可以年检,驾驶员是否也应该“年检”呢?是否可以每年都让医生确定一下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能力呢?
2、车主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辆不是肇事者本人的车,也就是说奔驰车主在此次事故中完全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有律师分析,虽然奔驰车主不用承担所有责任,但也要对受害人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同时,面对肇事者有限的赔偿能力,在事故赔偿方面,车主或许只能寄希望于车辆保险或自己的经济能力。
据此前统计的单人死亡赔偿金额,事发地常州所在的江苏省约为128万,此次事故死亡3人,仅这一项就高达384万。加上伤者赔偿,金额直奔500万。
这里我们也要明确一下租车或借车时的责任划分: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车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给车辆上保险时,尽量购买好第三者责任险,以防万一。
编辑观点:
保养修车时尽量选择大型、正规、或有一定了解的维修店。现在越来越多的汽车美容店都提供接送车的上门服务,这种服务看起来方便客户,但实际上接送车辆的技师、工人们的驾驶水平难有保障,接车、送车服务实则隐患重重。
3、吃瓜网友
截止今天,事故已经发生一周,官方警情通报已经发布多次,社会舆论才有所平息。但在事发前两天,微博、朋友圈的各路消息,在没有官方消息之前就已经将事故发酵多次。肇事者报复社会、死亡人数不止10个、女司机抢方向盘等等说法层出不穷,造成社会恐慌,甚至江苏网警已经将一散播谣言的网友依法处理。
编辑观点:
大型公共事件需要一定的舆论监督,但过度的猜想、造谣会造成市民恐慌,无异于谋财害命。2019年了,做一个高质量的网络“吃瓜群众”,而不是网络“搅屎棍”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你认为“文明的吃瓜群众”和“网络搅屎棍”的区别在哪呢?如何评论公共事件才算是不越界呢?在下方留言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