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肿到五官模糊!巴彦浩特许女士美容变“毁容”(女士美容院巴彥)
许女士说,11月2日,她来到巴彦浩特某美容院祛斑,并从6日开始使用该美容院淡化色斑的产品。用后第一天,许女士脸部出现泛红现象,咨询美容院老板,说是脸部在排毒,是正常反应,让继续使用。不料用后第三天,许女士脸部开始出现脱皮、红肿、刺痛,美容院老板仍说是正常现象,让继续使用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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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下午,许女士再次使用该美容院的产品,回家后脸部出现红肿,起红疹。11月14日凌晨,许女士感到脸部疼痛,照镜子发现脸部肿到五官模糊。14日早上眼睛都无法睁开,看不清路,甚至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许女士赶快又联系美容院老板,老板让她去美容院消肿,并未第一时间让许女士去医院就诊。
当天下午,许女士主动去医院就医,被确诊为“过敏性皮炎”,医生告知许女士属严重过敏,必须停用护肤品。
经过治疗后,许女病情逐步缓解,随后她与商家协商,要求退回祛斑费用6900元,并支付过敏后相关的医药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共计2000元。但商家拒绝支付医药费,许女士遂投诉至阿盟消协。
经盟消协工作人员初步了解,许女士所述情况属实,现场调解后,商家最终同意支付许女士相关的医药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
消协提醒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来源:阿拉善新报
编辑:吉木色
审核:张海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