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的“瘦脸针”_你敢用吗(肉毒素量刑檢察院)
5月,内黄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访县域医美行业,进行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教育。
随着经济进步和科技发展,医美行业越来越受到大家青睐。但“瘦脸针”“水光针”等产品,因其注射操作性质受国家严格监管。近日,河南省内黄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辖区内的美容店、日化用品店等场所,结合办理的妨害药品管理案,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百姓谨慎购买和使用医美产品。
2023年3月5日,内黄县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有一家美容机构私自给他人注射玻尿酸、肉毒素等美容产品,而其销售的肉毒素等相关产品来源不明。肉毒素俗称“瘦脸针”,属于注射剂药品,也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进销货、寄售等均是通过网络进行,而上线“麒麟”身在国外、真实身份一时间难以确认,这些来源不明的肉毒素产地到底在哪里?销售渠道以及物流发货又是什么情况?是否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标准?如何认定产品在境外有无上市?这些都成为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难题。
因此前未办理过该类案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官在熟悉案情后,多次与侦查人员座谈沟通,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意见,明确在办案中应追根溯源、查明外包装均为韩文的肉毒素产品的具体信息,包括所属产地、厂家、销售渠道及仓储物流等情况,通过销售渠道进一步锁定上线,查明具体销售金额,同时重点加强对销售情况的调查取证,以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故意。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明,该美容院老板贾某通过微信联系上线张某,张某联系戴某、韩某等,层层购买相关产品,上述人员共计销售来源不明肉毒素近1万支,销售数额达80余万元。
经查,戴某等人通过微信联系身在韩国的上线“麒麟”,囤积肉毒素等产品,同时在国内多地设置仓库,且每隔一至两个月更换仓库地址,再通过李某、陆某、徐某等人向不特定人员销售,而其设置的仓库,根本不符合肉毒素产品的冷链要求。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及时与外事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公证,最终固定了涉案肉毒素在境外和国内均未合法上市的关键证据,结合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涉案肉毒素构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23年8月29日、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系列案件移送至内黄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内黄县检察院审查后,分别于10月13日、1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案件实施分层处理,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共同犯罪中严格区分主、从犯,综合评价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使全部涉案人员认罪认罚的同时,坚持罚当其罪。
经审查,检察机关对主要犯罪人员戴某、韩某等人提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时充分考虑其他涉案人员的雇员身份,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全案综合考量,对李某、陆某、徐某等人提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时,通过释法说理,敦促涉案人员积极退赃,最大程度挽回社会经济损失。
法院分别于2023年12月27日、12月28日作出了判决,完全采纳了内黄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韩某、戴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2024年1月2日,被告人韩某以构成自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1月4日,戴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3月15日,安阳市中级法院对韩某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3月28日,对戴某一案作出准许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官注意到,销售涉案无资质肉毒素产品的终端,有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也有无相关资质的美容护肤店,甚至在一些日化用品零售店也有肉毒素的皮下注射等业务。为此,内黄县检察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基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该领域的监管职责,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延伸了监督触角,打通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堵点,共促医美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