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微整形”变“危整形” 浅析非法医疗美容案(醫療美容醫師法執業)
2017年10月23日,马某经朋友介绍在某宾馆房间内为他人开展下睑袋矫正术,在手术过程中被嵊泗县公安局治安巡查发现,接到通报后的嵊泗县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赶往现场调查。现场发现已被公安局民警控制的马某以及施术所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弃物,一名未完成手术的女性受术者洪某已被送往人民医院进行创口缝合处理。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0月23日,嵊泗县卫生监督所对马某涉嫌非法医疗美容案进行立案调查。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包括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手术刀、止血钳等在内的手术用药品、器械共计三十五种,并将其清点封存后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马某在派出所内接受询问调查,对其开展非法医疗美容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卫生监督员还对受术者洪某、宾馆管理人员、人民医院五官科医生以及其他现场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了宾馆入住记录和马某曾因非法医疗美容受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佐证了马某非法医疗美容的事实。
证人证言、现场影像证据、现场物证以及调取的书证材料之间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当事人马某给予没收用于非法诊疗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马某超过法定期限未缴纳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嵊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嵊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案于2018年10月15日结案。
【法律分析】
1.医疗美容的鉴定
医疗美容常常混迹于生活美容之中,界限十分模糊,普通民众往往无法准确辨别。《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为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穿耳术、粉刺挤压、利用激光或其他电磁波进行除皱、脱毛、祛瘢痕、去纹身等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有明确规定。而生活美容是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手段对人体进行皮肤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者保健型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
故相较于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必须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医学技术开展实施;二是必须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具体至本案中,首先马某所开展的是一场名为下睑袋矫正术的医学手术,且现场发现许多手术用器械和药品;其次受术者洪某被发现时下眼睑已被割开,且在现场发现带血纱布及人体组织物。同时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下睑袋矫正术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故马某所开展的为医疗美容无疑。
2.非法医疗美容法律的适用
个人和单位开展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分别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和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而马某案的案发地点是在某宾馆的客房内,且该宾馆的工作人员对该客房内所开展的医疗美容活动并不知晓,违法行为为马某一个人的行为,不具备医疗机构的构成要件,故马某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执业医师法》为依据进行处罚更为妥当。在近年来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以生活美容机构为依托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对于此种案件的处罚要分成两种情况:一种为实施医疗美容人员和机构经营者并非同属一人,或为合作关系,或为雇佣关系,此类情况中的医疗美容人员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生活美容机构或机构经营者则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针对此类情形,则对医疗美容人员和生活美容机构分别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分案进行处罚;另一种则为实施医疗美容人员和机构经营者为同一个人,其行为同时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可适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属于“法条竞合”,针对此种情况,一般采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或者重法优于轻法的规则进行适用。
相较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则为上位法。如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针对此种情况的罚款上限为一万元,而《执业医师法》的上限则为十万元。故无论从哪个规则入手,选择《执业医师法》作为处罚依据更为妥当。
3.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
马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展下睑袋矫正术这类危害性极大的损伤性手术,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且于2017年4月12日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被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过,至本案案发时尚处于催告程序中,但在其《询问笔录》中矢口否认这一事实,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超过3个月,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因同样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属于违法程度较重情节,裁量幅度为罚款人民币70000-100000元”,并结合马某的犯案情节,给予没收用于非法诊疗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合情合理合法。
【典型意义】
“微整形”风靡的当下,为爱美人士提供了追求完美、找回自信的途径,然而鱼龙混杂的医疗美容市场,却潜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注射玻尿酸导致失明”,“注射除皱针瘦脸针反变满脸肿块”,在暴利的驱使下,数以万计的脸孔被“三非整形”所毁,“微整形”变“危整形”的戏码天天上演,给无数求美者带去了不可磨灭的伤痛。为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七大部门发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以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大背景下,此案的发生具有以下几个典型意义:
一是切实落实“部门密切配合”的要求,与公安部门协同配合默契。本案中公安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通知县卫生监督所,并对当事人进行控制、对现场进行保护,卫生监督员十分钟内赶到现场调查。同时对当事人的询问也在公安机关内进行,民警全程参与,除震慑违法行为人外,也能防止其询问调查中的过激行为。
二是高额罚单,震慑不法分子。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法分子顶风作案,无证开展医疗美容,造成消费者美容不成反遭毁容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相关的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本案中,对马某处以十万元的顶格处罚,大大增加了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在违法成本远大于所收到利益的情况下,有效杜绝了其再次违法的可能性。
三是倡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医疗美容服务。非法医疗美容存在巨大风险的原因主要在于无资质的医师,不合规定的诊疗环境以及从非法渠道而来的药品、器械等。因为美容行业的巨大利润,出现了大量不具备资质的美容医师,有些甚至是毫无医学背景,只经过几天非正规的培训,这种毫无资质的假“医生”缺乏基本的医疗知识,往往因为操作不当大大增加了手术的风险,造成手术失败甚至毁容;医疗美容本身就存在风险,即便是有资质的医生也不允许在不符合规定的诊疗环境下给病人进行医疗美容服务。而非法医疗美容场所大多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诊疗场所,缺乏必要的消毒、检查及抢救设施设备,一旦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危险,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非法医疗美容人员一般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相应的药品、器械,而通过非法渠道而来的药品、器械以假药居多,消费者注射这些假药后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会引发感染、肿胀等不良反应,更有甚者会导致毁容的严重后果。
对马某的处罚
可以极大地引起社会大众对于非法医疗美容的警惕
形成非法医疗美容危害无穷的社会氛围
切实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识别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能力
在选择医疗美容时能够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