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損害醫療美容鑒定)
医疗美容的受众规模持续扩大,但社会大众对医疗美容的概念存在着认识不足以及易与生活美容和一般医疗服务相混淆的问题。
关于医疗美容的概念这一基础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进行定义,学术界对此并无争论。
根据该定义,可见医疗美容与一般医疗服务和生活美容存在区别。
一般医疗服务,主要包含人体疾病的诊断、治疗、防治等方面,以保障人体机能能够健康运行以及改善患者健康状态。生活美容主要是运用化妆品、美容用具等非侵入性手段实现对人体肌肤、毛发等的美化与修饰。
医疗美容损害即医疗美容过程中,医美行为对求美者的人身、精神和心理造成的不利后果。该损害外在表现为求美者的美容效果尚未达到预期、造成求美者毁容、身体机能衰退、伤残甚至死亡等情形;内在表现为求美者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与痛苦,因医疗美容手术失败产生的畏惧社交、心理落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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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医疗美容损害尚无专门的鉴定机构,部分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向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申请鉴定,其中部分案件当事人面临鉴定机构以损害鉴定超出本机构技术能力或条件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
如广东罗某诉广州西尔微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广州韩佳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一案中。
原告罗某于被告处行隆鼻术,术后认为医疗美容手术尚未达到预期美容效果,且手术不符合规范要求,申请对被告的医疗美容行为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但由于涉及医疗美容专业问题,委托的三家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其中两家鉴定机构均表示超出其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由此致使原告无法完成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举证,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于医疗美容损害具备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性,那么对医疗美容损害鉴定统一适用医疗损害鉴定的模式,对其中部分损害,如美的损失、美容效果等难以通过现有技术进行鉴定,这就导致对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构成何种损害等难以鉴定。
又如山东孙某于山东省济南市某美容门诊部,先后行异体骨隆鼻术与假体隆鼻修复术。
手术后求美者主张术后手术部位疼痛与不适、自感不自信,申请对所遭受损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医师资质、被告的医疗美容行为与自身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两家鉴定机构均以技术条件,无法满足委托要求为由,终止鉴定或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原告孙某无法就损害后果进行举证,进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可见,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求美者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较大程度上依赖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以鉴定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或技术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鉴定申请,使法官在医疗美容专业知识匮乏的情况下,难以对损害结果以及伤残程度等进行认定,影响求美者举证责任的承担,进而导致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建立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对医美中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
法律已通过立法对数额计算应综合考虑的因素以及计算标准等进行列举,但实践中法官对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对此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价值的发挥。
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确定上,可借鉴英国的“表格参照法”,对医疗美容手术各项目、损害后果、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更新。
为法官在医疗美容损害领域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上提供借鉴,限制其自由裁量权。
我国部分地区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设置了赔偿限额,如云南省一般以50,000元为限,特殊情况下原则不得超过100,000元;陕西省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划分四个等级,结合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进行认定,范围设定为1,000元——50,000元;福建省划分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范围设定为1,000元——100,000元;安徽省区分损害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或死亡,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范围设定为1,000——80,000元。
部分地区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设定限额,为法官确定该金额提供参考,避免金额过高或过低导致差距过大,该计算方法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上也应考虑其自身的功能,在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即不存在夸大或虚假宣传、欺诈等。
对医疗美容机构因过错导致求美者遭受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精神痛苦的行为进行惩罚可采用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方式。
设定统一的医疗美容鉴定标准
当前对于是否达到美容效果、医疗美容行为对求美者的精神损害程度等的鉴定缺少统一的鉴定标准,导致部分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或所做鉴定结论模糊等问题。
为促使鉴定与审判程序顺利进行,应设定统一的鉴定标准,为鉴定人员进行准确鉴定提供依据和参考。
部分求美者于医疗美容手术后主张尚未达到预期美容效果、遭受精神损害等,但对其主张因缺少统一的鉴定标准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制定统一的损害鉴定标准。
第一,运用主观评价客观化的方法对求美者美学损失进行衡量。
第二,借助统计量表、临床检查、心理检测等方式对求美者的精神与心理状态进行鉴定。
医疗美容损害的风险预防与分散机制在风险预防与分散方面,域外国家设置术前相应程序、推行相关医疗责任险,以实现尽早的风险控制与事后的风险分散。
有学者认为对于患有体像障碍的求美者,应由2名精神科医生和1位心理学家进行诊断,在没有影响其同意能力的心理疾病,且已对手术风险详细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对于患有体像障碍的求美者应当由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专家进行药物和心理治疗,避免医疗美容手术的滥用,进行预防。
澳大利亚为求美者设置一定的考虑期。向求美者详细介绍医疗美容有关项目、手术方案、实施方式、术前准备、告知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事项后,提供给求美者相应的“冷静期”,使其对是否接受医疗美容手术进行充分考虑。
对未成年求美者设置更长的“冷静期”,因未成年心智以及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应将风险提前预防,避免盲目接受医疗美容手术。
域外国家为分散风险而推行相关医疗责任险。
美国由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医务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在出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能够使患者或求美者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在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均投保的情况下分散患者的风险、实现损失最小化,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美国部分州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由保险机构对因医疗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过失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遭受的损害承担赔付责任。
该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将所有医疗机构囊括其中,保障患者或求美者的权益。英国在司法实践中推行医师互助责任保险模式。
医务工作人员以加入医师协会为前提,从而取得该协会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在发生医疗损害的情况下由该医师协会负责损害赔偿事宜,并且由该协会结合医疗损害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害程度计算医务人员的应缴会费。
对此,有学者认为,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缺乏强制性,难以激发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投保积极性,整体上使该保险的覆盖面有限,限制医疗责任保险价值的发挥。
在医疗美容领域,风险预防与分散机制尚不完善,术前风险筛查、预防与抵御缺位等,因无强制性而使医疗美容责任险的投保积极性不高,未实现规模性覆盖,难以在医疗美容领域实现风险分散。
为了及时对遭受损害的求美者进行救济、刺激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美容过程中增强注意义务,应当从术前风险预防和医疗美容责任险的推行上健全风险预防与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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