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12个典型案例!这些东西你可能也买过(該公司宣傳虛假)
1.张某刚、张某松制售假冒及非法添加西地那非壮阳保健品案
2019年3月22日,市场监管局对我市义乌港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CialiS”字样片剂9.426万板,标有“pfizer”、“VGR100”字样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棕褐色裸片20万片,标有“VigRx”字样散装黄色裸片20万片、散装白色裸片20万片,共计货值一亿余元。经检验,上述五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产品,被认定为假药。因涉嫌生产假药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8月7日,市场监管局联合义乌市公安局在广州市查获假药生产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刚、张某松,缴获生产假药设备9台,原材料、半成品等10余吨,成品200余万粒,货值达2000余万元。
案件启示
在这些产品制造过程中,西地那非被大量滥用。大剂量服用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假药可能会引起严重副作用,甚至造成死亡。
2.郑某凯等人销售假冒肉毒素案
根据消费者投诉,市场监管局对某网店涉嫌销售假药案立案调查,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后联合开展调查,先后在山东青岛、河南郑州、河北三河等三地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在山东青岛嫌疑人郑某凯的住处查获假冒“保妥适”30瓶、“保妥适”半成品305瓶、“衡力”牌A型肉毒素10盒、“Dysport”14盒、“MEDITOXIN”28盒、“Juvederm”6盒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严重的副作用。经查,三名嫌疑人在微信、快手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上述假冒产品的销售记录为50余万元。因三名嫌疑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启示
因为肉毒素是受严格管控的,药品批发采购企业只会将正规肉毒素提供给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爱美女性要谨慎选择网购,要通过正规机构购买和使用美容产品。
3.管某销售添加西布曲明减肥食品案
管某经营一家网店销售减肥类产品。市场监管局在管某经营场所发现声称具有减肥保健功能的食品“曲馨搭档”胶囊4瓶、散装“曲馨搭档”胶囊279颗、空瓶身28个、空瓶盖69个。经检验,在上述“曲馨搭档”胶囊检出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可能产生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经查,管某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上述“曲馨搭档”胶囊中的销售记录为40余万元。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一些不法分子会采用非法添加的做法来使产品效果更加明显,同时打出极具诱惑力的宣传文案,实现提升产品销量的目的。消费者在选购减肥类等保健食品时,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确保产品正规合法。
4.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及虚假宣传案
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招收代理商的方式销售“纤行者”特殊膳食产品和“觅青春”抗菌凝胶产品,将招收的代理商设置为VIP、经销商、县级、市级、省级经销商、销售经理、销售总监七个级别,实施推荐其他代理商获得推荐奖励,并在各代理间构成层级关系的奖励方案。该公司要求被招收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另在该公司宣传素材中有“纤行者特殊膳食产品,调理肝脏,排毒,降脂;觅青春抗菌凝胶产品有效改善妇科炎症”等虚假宣传内容。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等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0万元。
案件启示
在“保健”市场中,一些不法分子借保健为名的销售,干的是传销的勾当,通过传销实现快速销售产品获取资金的目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也会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等违法行为。
5.浙江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虚假宣传案
浙江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委托生产或者库存收购等方式从事美体衣类的纺织品、护颈护腰类护具产品和富氢水素杯等产品销售。该公司自行设计内容为“改善腰肌劳损、活血镇痛、改善微循环、能量石,具有排毒的作用”的盒子、吊牌、产品说明书及介绍折页等材料,利用上述材料对纺织衣物、护具等进行包装,宣传上述功效,并虚假设计促进血液循环的微循环显微实验,误导消费者。另该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宣称其销售的富氢水素杯具有改善微循环,抗病防衰老,排毒养颜等功效。经核实,上述功效宣传均为虚假宣传。该公司虚假宣传其所经营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拟处罚款50万元。
案件启示
与一般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案件不同,本案中违法当事人组织生产相关产品,并自行设计策划包装、实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6.沈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会议营销模式虚假宣传案
沈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市某酒店举办会议活动推销“拉法口服液”。会议中,有多名人员上台分享其服用“拉法口服液”治愈某种疾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现场介绍时宣称“服用拉法针对病根,消灭症状,彻底恢复,绝对安全”等内容。现场分发的宣传单上内容为“拉法使各种各样的疾患,完全获得健康。比如脑出血、脑血栓、甲亢、甲减、先天性的基因缺失和上千种罕见病,都得到了惊人的效果”。事实上, 该口服液为保健食品,没有治疗功能。该公司虚假宣传其所经营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
案件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健品会议营销虚假宣传案件,组织潜在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举办会议,会议现场以真人分享、健康知识讲解、虚构产品疗效等方式推介产品。市场监管局前期通过暗访外围调查、组建“大叔找茬”团队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进而查处案件。
7. 义乌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旅游推销模式虚假宣传案
义乌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经营 “奥诺康”相关产品。在推销中宣称:奥诺康辅酶Q10:保护心脏、抗肿瘤等。奥诺康肝舒胶囊:护肝、健脾等。奥诺康圣葆:滋补肾脏、益精明目等。奥诺康多烯酸:抗血小板聚集、抗血栓等。上述产品均为保健食品,宣传内容超出了国家审批的保健功能范围。另该公司在组织消费者旅游途中,推销奥诺康维C泡腾片,宣传奥诺康维C泡腾片具有治疗坏血病、治疗贫血、防癌等功能,实际上奥诺康维C泡腾片属于普通食品。该公司以虚假宣传其所经营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
案件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健品旅游营销虚假宣传案。商家以极低价格或者免费组织人员前往外地厂家或者周边某风景点进行参观旅游,并在路途中和目的地虚假宣传相关产品功效躲避监管。
8. 义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上门、电话推销模式虚假宣传案
义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熊胆粉,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该公司向消费者宣称熊胆粉有保肝利胆溶石、降三高、抗肿瘤等十大神奇作用,并向消费者介绍针对冠心病、脑中风和肝癌等不同疾病的服用方法。另外该公司还收集了内容主要是消费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住址等的资料,准备用于联系顾客推销商品。该公司以虚假宣传其所经营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合计并处22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健品上门、电话推销的虚假宣传案件。商家以免费赠送礼品的方式来获得潜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而通过上门或者电话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
9.义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利用体验营销模式虚假宣传案
义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村提供电位治疗仪免费体验服务。在体验过程中,该公司的员工对体验者进行宣讲,宣称通过电位治疗仪的调理,净化血液,经血排毒,逐步治愈静脉曲张。现场还播放了视频,以使用者的名义宣传该电位治疗仪对失眠、背部疼痛、静脉曲张等有疗效。该电位治疗仪产品注册证编号是:陕械注准20162260004,对神经衰弱、高血压有辅助治疗作用,并无其他治疗功能。该公司虚假宣传其所经营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健品体验营销虚假宣传案件。商家以免费体验为名,行虚假宣传之实,在免费体验中虚假宣传体验产品疗效,误导体验者以高价购买产品。
10.义乌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健康咨询模式虚假宣传案
义乌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尊羊”全脂纯羊奶粉、“柏寿齐”亚麻籽油、“华洋宏大”富硒植物速溶茶和“华洋宏大”水解胶原蛋白粉等产品。该公司采用邀请顾客到店,通过开讲座或员工单独介绍的方式宣传销售产品。在宣传产品时,播放内容为亚麻油产品有消炎功效;胶原蛋白产品可以抑制癌细胞,活化细胞的机能;硒元素产品有防癌功能;羊奶有利于治疗糖尿病等。经核查,该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该公司以虚假宣传其所经营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
商家以所谓知名专家莅临讲课、免费送礼品等吸引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到店,在店内以所谓“专家”、“健康顾问”等名义虚假宣传经营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
11. 应某红利用微信虚假宣传案
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以微商的方式经营“羽悦本草”相关产品。该微商在其使用的微信账号朋友圈内,发布有大量“羽悦本草”产品的宣传内容,具体内容有“清源果酵素果冻,祛斑、解酒、护肝等”,“瘦瘦包:与肥胖和疾病说拜拜;膝包:帮助你改善风湿关节炎;养肾包:增强肾动力改善肾虚;养巢包:女人永葆青春秘密武器”。当事人经营的“羽悦本草”产品,其中瘦瘦包、养巢包等套装产品均为智能加热防护腰带以及中草药粉末包,并非医疗器械,另有一款“清源果”产品属于普通食品。该微商虚假宣传其所经营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微商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依靠微信即时交流的功能,微商发展迅猛。许多人的微信朋友圈经常被微商刷屏。在内容上也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微商列入电商范畴,加大了对微商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等行为的整治。
12. 义乌市某食品公司生产包装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案
义乌市某食品公司通过购进原料人参味固体饮料,然后分装生产为人参茶冲剂,并在人参茶冲剂包装盒上标注“人参茶具有大补元气、宁身益智、强心补肾、补脾健胃、益气生津、补虚扶正、延年益寿之功效,能滋补强身外,在防癌、抗衰老、治疗胃和肝脏疾病、糖尿病、神经衰弱、失眠头昏等方面均有疗效”字样。该公司违法生产包装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没16.79万元,没收不合格茶冲剂1.265吨。
案件启示
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并且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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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义乌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