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司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拒退消费者预付费_法院:应退(法定代表人美容變更)
2022年2月16日,宋某向丙美容公司支付美容服务预付费3万元。后宋某在丙美容公司共使用水光针项目5次、下颌缘提升(肉毒素)1次,消费金额共计22391元。由于宋某到店消费时发现丙美容公司提供的水光针产品防伪码被刮掉,无法查询产品真伪,导致宋某对丙美容公司经营合规性产生质疑。故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服务合同,丙美容公司退还未使用的预付费7809元。
丙美容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间服务合同关系。但因在此期间该公司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变更时内部口头约定债务由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且宋某支付预付费的行为发生在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故不同意退还宋某预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宋某与丙美容公司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现宋某要求解除其与丙美容公司的服务合同,丙美容公司亦同意解除,故法院认定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丙美容公司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尚未消费的项目款应当予以退还。关于丙美容公司主张债务由前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辩解,因该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消费金额,宋某主张的金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解析,因经营不善、资金问题、竞争激烈等因素,部分预付式服务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转让现象频发。消费者会有疑惑,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发生股权转让情形后,要主张谁来继续提供服务或退还预付费。事实上,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是服务机构,而绝大多数服务机构都是法人企业,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或在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转让时内部约定债务负担主体,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作为服务机构实际经营者均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或返还剩余预付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