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经营生活美容公司行医疗美容_非法用麻醉药致顾客死亡(被告人行醫醫療)
【关键词】非法行医,生活美容,医疗美容,麻醉药品,溶脂
医疗案例:依法行医
一.案例回放
(一)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2月在京注册成立x美容有限公司(非医学美容),并在本市x区529房间进行经营活动。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因而不具备从事医疗美行业资质,及溶脂针系不合法药物的前提下,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为顾客进行溶脂等医疗美容项目。被害人茶某从徐某处购买了溶脂针剂,并经徐某介绍到张某某处进行注射。
(二)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害人茶某,进行了溶脂针剂注射;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陈某、何某某的帮助下,再次为茶某进行大面积溶脂针剂注射,并在此过程中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丙泊酚,且在使用丙泊酚麻醉时未采取任何监护措施,致茶某因使用丙泊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裁判结果
2019年10月17日法院判决,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辩论焦点:
(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并致一人死亡,其中陈某、何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无前科,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陈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法院预缴赔偿款,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何某某系从犯,认罪、悔罪,积极向法院预缴赔偿款,系初犯,建议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家属意见:被害人茶某家属委托的代理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茶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人案发后相互串供、转移证据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大,虽然表示认罪,但被告人张某某既未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亦未积极赔偿,要求法庭对张某某从重处罚。
医疗案例:依法行医
四.律师点评
(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活动,长期非法行医,并造成其中一名就诊人死亡;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辅助张某某、陈某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活动,并造成就诊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二)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且未经任何专业医疗从业培训,其经营场所未配备任何监护及抢救设备的情况下,为被害人茶某实施静脉滴注丙泊酚注射液并大面积向肌肉内注射在我国禁止使用的溶脂针剂,且在注射后未履行看护职责,以至于就诊人出现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后果。
(三)律师意见:x技术鉴定研究所及鉴定人具备合法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其鉴定结论及鉴定人的证言与多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证言亦能够相互印证,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就诊人生前有任何健康方面的问题,结合在案其它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五.难点解读
(一)鉴定意见
被害人茶某下颌部、下颌、颈部、腹部、双侧腹股沟、背部、四肢密集多处针孔,伴皮下出血及皮下异物;心血中检出丙泊酚,浓度为1.3微克每毫升。大脑、脑干小血管管腔内可以检见混合型血栓,周围又可见脑组织的梗死,其符合脑栓塞、脑梗死的组织病理学表现。故茶某符合脑栓塞致脑梗死死亡。死者全身各处所见大面积针孔、皮下出血及皮下异物等,不排除其与死亡原因存在一定的关系。
(二)专业意见:丙泊酚是一种专业麻醉类药物,注射入体内后会使人意识消失,同时会引起呼吸抑制和循环抑制,呼吸抑制源于中枢性抑制和呼吸道梗阻,循环抑制主要体现在血压的降低,特别在较大剂量使用和输入速度过快时,循环和呼吸的抑制会极其严重。在使用丙泊酚的过程中,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呼吸暂停、气道梗阻及血压下降等情况,都有可能造成被使用人的死亡。
医疗案例:依法行医
【参考资料】1.医疗案例:在药店为牙疼患者注射抗菌素,导致死亡需承担刑事责任。2.医疗纠纷诉讼:未尽风险防范义务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医疗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动脉导致右眼重伤二级。4.涉医刑事诉讼:为非法牟利而包装减肥药,并通过网络微信途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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