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美容消费价格不“美丽”(萬元消費者女士)
辛女士在一家美容美发店纹了一双丝雾眉,花费了8.6万元。事后,她的丈夫认为价格过高,明显属于商业欺诈,而辛女士也认为,文过的双眉不对称,于是起诉该美容店欺诈,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款25.8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纳入消费者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保护,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体系。《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辛女士纹眉时对总费用8.6万元是明确知情的,且该美容店没有超范围经营。辛女士主张该店存在欺诈行为并以此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不过,法院认为该美容店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提供的文眉服务收费8.6万元的构成情况,也不能证明该文眉服务应当收取高出普通文眉服务的费用,故收取8.6万元费用明显有失公平和合理,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辛女士明确知悉价格而仍选择购买,本身亦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酌定美容店应向辛女士返还70%的费用,即6.02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供稿|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 葛钰瑶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