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装者”被诉获刑(龍裡國璽公司)
据悉,2015年12月5日,深圳国玺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国玺华商公司)旗下的国玺惠州分公司的总经理江某某,个人出资在龙里县城成立了国玺惠州分公司龙里办事处(简称龙里办事处),并任命刘某某为龙里办事处主任,陈某某为办事处副主任。2016年3月,国玺华商公司更名为深圳圣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圣山富民公司),国玺惠州分公司归属该公司名下并继续经营,总公司负责人为侯某某。
2016年3月26日,龙里办事处被圣山富民公司认可成为圣山富民公司二分公司(简称二分公司),授权刘某某为负责人,全权处理二分公司与圣山富民公司一切业务事宜。
龙里办事处在租赁的门面内通过播放宣传视频、朋友互相介绍和网络聊天平台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富民就业、全民创业、扶贫助困工程,宣传该公司有中国道德文化基金,在全国有教育培训、微电影基地,有深圳女王谷美容产品,矿山、宾馆等很多产业,但事实上并无实际经营项目。投资者只要投资一万元,就可以成为公司的员工,并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且每天可得一百元工资,200天投资期满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资本就可以翻倍。投资者可以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将资金转入江某某的个人账户,后再由惠州分公司的财务人员从江某某的个人账户转入侯某某的个人账户中。之后每天就会按照投资人得到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一把钱转账到投资人的建设银行的账户。截止2016年4月3日,龙里办事处(二分公司)共与投资人签订325份劳务合同,投资金额合计743万元。
龙里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龙里设立的办事处以宣传富民就业工程为名,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已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二被告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再隐蔽的手段也逃不过法律的眼睛,心存侥幸只会受到法律制裁。”承办检察官说。
文 | 曹正芳、江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