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开披露组织卖淫案:开设会所_建立多个群聊_提供多种服务(多個會所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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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经过依法审查,我们了解到:从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陈某甲、陈某乙、莫某某、邓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联手在梅州市梅县区新城相继开设了休闲场所、酒店和保健部,声称提供保健按摩服务,实则组织女性进行卖淫活动。这些场所的股东和管理人员通过招募、纠集妇女,在这些场所提供各类卖淫服务,如“打飞机”、“波推……
经过依法审查,我们了解到:从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陈某甲、陈某乙、莫某某、邓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联手在梅州市梅县区新城相继开设了休闲场所、酒店和保健部,声称提供保健按摩服务,实则组织女性进行卖淫活动。这些场所的股东和管理人员通过招募、纠集妇女,在这些场所提供各类卖淫服务,如“打飞机”、“波推”、“口爆”等。
此外,他们还建立了多个微信工作群,如“卖淫女上钟卖淫群”、“财务群”、“管理交流群”等,以便相互配合、分工合作,互相接送卖淫女,获取非法利益。
龙某甲在2019年10月初被雇佣,成为某华休闲会所和某龄休闲会所的经理,明知这些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却全力协助组织卖淫工作,获取报酬。林某甲在2019年12月上旬受雇成为某龄休闲会所的管理人员,同样明知情况,也全力协助组织卖淫工作,获取报酬。黄某某在2019年11月中旬受雇,成为某轩休闲会所和某龄休闲会所的管理人员,同样在明知情况下,全力协助组织卖淫工作,获取报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依法搜查了梅州市梅县区某休闲会所,扣押了多个涉案物品,包括二维码图片3张、遥控报警器1个、纸质登记表1张、手机4部等。同时抓获了嫌疑人刘某乙、王某乙以及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林某丙、林某乙、陈某丁、许某甲、刘某甲。
根据法律规定,龙某甲、林某甲、黄某某的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他们起次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龙某甲、黄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情节,也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林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也应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将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