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擅自进行医疗美容是否违法(張某美容院衛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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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被执行人张某经营的美容院从事皮肤护理活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根据其朋友王某要求,张某给王某注射玻尿酸除皱针、瘦肩针后,造成王某面部变形,后王某将张某举报至相关单位。某卫生部门现场执法检查后,认为张某经营的美容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需要具备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
被执行人张某经营的美容院从事皮肤护理活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根据其朋友王某要求,张某给王某注射玻尿酸除皱针、瘦肩针后,造成王某面部变形,后王某将张某举报至相关单位。
某卫生部门现场执法检查后,认为张某经营的美容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需要具备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该美容院并无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其行为违法,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行政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督促张某未履行。
近日,该卫生部门向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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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
秦州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卫生部门通过现场检查、调查核实确认张某的美容院确实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医师资格执业证,另有当事人明确陈述、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实张某开展的美容活动属于医疗美容,但不符合开展医疗美容的条件,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结果适当,即裁定准予执行卫生部门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书送达后,经法律释明,被执行人张某已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法官寄语】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注重外在形象,努力追求美,本无可厚非。但是,美容项目需要分清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经营者也应依法合规操作,消费者要理性接受广告内容,不能轻信诱惑性宣传,慎之又慎的选择,各方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本案依法处理并及时进行法律释明,维护了卫生行政执法权威,减少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了行政行为执法效果的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