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手洗”还是“干洗”_她和“鄂尔多斯”打了场官司_赢了(鄂爾多斯打瞭幹洗)
可手洗(水洗)
实物标签上
却标着“不可水洗”
为这事儿
一位消费者把“鄂尔多斯”给告了
01 宣传与实际不同
“鄂尔多斯”称手洗和水洗不一样
去年“双11”
北京消费者齐女士
在鄂尔多斯购物网站旗舰店
买了四条围巾
抢到了优惠券还便宜了不少
关键是
齐女士买到的羊绒围巾
宣传称可以手洗(水洗)
毕竟羊绒产品还能这么好打理,难得
而在网上旗舰店的商品信息介绍界面上
齐女士清楚地看到
“面料:100%山羊绒,可用于手洗”
类似这样,资料图
但齐女士收到货后发现
围巾标签上有不可水洗的标识
类似这样,资料图
这就有些晕了
手洗不就是水洗吗?
跟店铺客服沟通后
对方表示
以实物的标识为准
齐女士觉得
当初看到宣传可以手洗
现在必须得拿去干洗店?
这不是虚假宣传吗?
齐女士将鄂尔多斯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此,鄂尔多斯公司辩称:
“手洗和水洗不一样,手洗是水洗的一种,另一种是机洗。为了提升购物体验,洗标统一标注了不可水洗。”
02 标签是重要的参考
鄂尔多斯公司构成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
鄂尔多斯公司在网购平台上,明确标注围巾清洗方式为可用手洗,而围巾的洗涤方式作为消费者日常委会产品的重要指引,对于消费者最终决定是否下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GB/T 8685-2008)中的规定,手洗对应的水洗程序为最高洗涤温度40℃,可见标注手洗的纺织品即意味着可用水洗。这也和消费者的认知相吻合。
另外,在网店对外宣传涉案围巾可用手洗,而实际围巾实物却标注不可水洗,应认定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鄂尔多斯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齐女士要求鄂尔多斯公司待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鄂尔多斯公司向齐女士退还购物款974.46元,并三倍赔偿齐女士2923.38元。
03
最后提醒一下~
别懵圈
羊绒产品到底是干洗还是水洗
最直观的就是看标签!
有的羊绒衫的确是可以水洗的
清洗方法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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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裴莹
编辑/孙蕊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