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广告法》——医疗美容案例分析(廣告法廣告醫療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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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含有“全国鼻修复中心""技术强——拥有行业1300多位权威专家””最整体的功能恢复,最安全的生态材料,最顶级的专家服务,最先进的技术、PRP最强效的青春魔法药水、最先进的……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含有“全国鼻修复中心""技术强——拥有行业1300多位权威专家””最整体的功能恢复,最安全的生态材料,最顶级的专家服务,最先进的技术、PRP最强效的青春魔法药水、最先进的消毒技术、最安全的美容技术、最便捷的注射美容”等内容的广告。该机构的广告违反《广告法》上述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某医疗美容机构在其网站上发布肉毒素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并宣传“BTL爱丽丝超频刀”技术,含有“无创无痛安全有效带给你舒适的变美体验”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的上述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