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顾客面部照片做宣传 美容院该赔偿吗?(肖像照片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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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今年4月,李某在未征得巴某同意的情况下,两次在短视频平台使用巴某护理效果对比图为其美容院做宣传。巴某认为李某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经审理查明,李某所用巴某的照片是巴某做面部护理时的素颜照,照片眼部用马赛克遮掩。法院认为,巴某所诉的这张照片,只有面部的眉毛、鼻子和嘴……
今年4月,李某在未征得巴某同意的情况下,两次在短视频平台使用巴某护理效果对比图为其美容院做宣传。巴某认为李某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所用巴某的照片是巴某做面部护理时的素颜照,照片眼部用马赛克遮掩。法院认为,巴某所诉的这张照片,只有面部的眉毛、鼻子和嘴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一般人不能直观、清晰辨认该照片就是原告本人。这张照片不能反映特定人巴某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巴某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此照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随着自媒体平台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店主通过自媒体平台开展营销活动。法官提醒,自媒体平台的博主们在拍摄特定人肖像时,应当主动询问对方,看其是否同意拍摄和发布,若对方拒绝,则应停止拍摄,对已发布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应立即删除,消除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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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张蕾 通讯员 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