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接受美容治疗_费用较高谁买单?法院判了(治療美容院費用)
2023年6月29日18时,在大庆一小区广场上,未成年人小鲁(化名)在扶其自行车的过程中,不小心车把碰到了另一小孩小郑(化名)右眼的下眼睑处,造成小郑受伤。
小鲁父亲鲁某知悉后就联系小郑的母亲李某,但当时未能联系上。后在送往医院时,李某来电回话,称其正在一美容院考察项目,要求对方将孩子送至该美容院。
送到美容院后不久,鲁某就发现小郑接受了该美容院的治疗,该美容院提出治疗费用为3700元,鲁某认为费用过高,仅支付了1400元,另有2300元由李某支付。
次日,美容院出具收据载明:敷料1号2支,单价1700元,中药敷料1片,单价300元,收款金额为3700元。客户档案显示:修复建议方案为新伤疗法,居家护理方案为敷料1号(居家自用),一疗程为三个月,效果达85%。
7月1日,小郑赴医院体检,检查显示右侧眶下区表皮擦伤、周围略肿胀、面部擦伤,诊疗计划建议痂皮脱落试用祛疤产品。
事后,李某向鲁某索要自己垫付的2300元治疗费用,但遭到对方拒绝,后报警,经调解未果,小郑将小鲁及其父母一并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原告主张赔偿2300元,但经释明后拒不申请伤情鉴定,并声称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另查明,案涉美容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为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服务、生活美容服务。
经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鲁因操作自行车不当致使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赔偿2300元诉求,本院认为,被告鲁某将原告送至案涉美容院,本意是让其母亲李某查看伤情,而并非同意其在美容院治疗,且治疗前亦未向对方说明治疗用药及消费金额。诚然,李某出于对子女关爱而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治疗,心情是可理解的,但其作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亦应意识到会因此产生较高治疗费用,故在治疗前应与对方协商一致。
小鲁造成他人伤害,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该医疗费系指在正规医疗机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小郑所提供的美容院票据并非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且李某选择在美容院治疗所产生的3700元费用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说明。
同时,根据医院诊疗计划中痂皮脱落试用祛疤产品的建议,原告伤情确需祛疤,因此也就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根据受伤程度及在医疗美容机构实际支出,酌定认定原告伤情治疗及祛疤所需的合理支出为1400元,超出部分,属于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鉴于1400元已实际给付,故判决驳回原告小郑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请求赔偿要有度损失扩大要自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惯常情况下,美容机构的治疗费用往往较之于正规医院的费用较为高昂,如选择在美容机构进行治疗,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予以确定。
本案中,原告小郑受伤后,其并没有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而是由其母亲私自决定在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治疗,并由此产生了较高的治疗费用,扩大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因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且在治疗前也未与对方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在上述规定,对于这部分的扩大损失,理应由其自行负担。
另外,在合同案件纠纷中,也同样如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此提醒,无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纠纷,虽然行为人要对其自身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受害者或守约方来,也一定要树立起正确的维权观念,请求对方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要有一定的限度,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对于扩大损失的这一部分要自行买单,请求对方承担,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 龙江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