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_涉多批次散装白酒(當事人食品監督管理局)

admin admin
2024-07-12
一、南溪县裴石乡明玉白酒门市销售的2批次散装白酒(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南溪县裴石乡明玉白酒门市销售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22)、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24),“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1……

一、南溪县裴石乡明玉白酒门市销售的2批次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南溪县裴石乡明玉白酒门市销售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22)、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24),“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宜宾市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_涉多批次散装白酒(當事人食品監督管理局)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2批次散装白酒共计135L,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对已售出的上述批次的高粱酒进行了召回。
在执法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作出了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把进货查验关,通过手机自学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被我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又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中有关减轻、从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进行裁量,应当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屏山县大乘镇远银调味品店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屏山县大乘镇远银调味品店销售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0),“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散装白酒共计42.50kg,现场核查时已销售4.50kg,剩余38kg予以扣押。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散装白酒均收集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购票据,有购进记录。
已告知其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客观上不具备检测能力,不知道所采购的散装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主动说明进货来源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屏山县广惠副食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屏山县广惠副食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0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屏山县广惠副食店购进的该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共计7.5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香辛料调味品均查验并收集了供货商相关资质、销货清单及检验报告。
已告知其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宜宾三江新区佳旺榨油坊加工的菜籽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三江新区佳旺榨油坊加工的菜籽油(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8-05),“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菜籽油共计35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现已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生产经营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市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五、兴文县远朋家电经营部销售的白酒(苞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兴文县远朋家电经营部销售的白酒(苞谷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2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兴文县远朋家电经营部购进的该批次白酒(苞谷酒)共计50kg,现场核查时已销售4.50kg用于抽检,剩余的该批次白酒(苞谷酒)因生意不好,都是自己喝了或者送给亲戚了,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购买该批次白酒(苞谷酒)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加工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六、兴文县石海镇宇豪便利店销售的2批次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兴文县石海镇宇豪便利店销售的2批次散装白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8-14)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2批次散装白酒110L,现场核查时已销售80L,剩余30L已被扣押。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据当事人陈述,抽检的不合格散装白酒是当事人在多处商家购进,购进的白酒混合存放,再用于销售和自制泡酒,自制泡酒后也未对存放器具进行清洗,而是继续存放散酒再销售,当事人未保留上家资质和购进票据。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要求兴文县石海镇宇豪便利店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加工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七、宜宾市叙州区小康街2号附2号(胡南)加工的油条(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小康街2号附2号(胡南)加工的油条(自制)(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8-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油条(自制)共计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油条(自制)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计量器具不准,导致未准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该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积极将计量器具送计量测试所进行了检定,现已检定合格,并承诺以后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经检查,整改情况较好,符合验标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在收到该报告后马上进行了不合格原因排查,并积极进行了整改,执法人员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
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不予立案。

八、宜宾市叙州区周润连早餐店加工的油条(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周润连早餐店加工的油条(自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8-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叙州区周润连早餐店加工的该批次油条(自制)共计77根(1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油条(自制)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人为操作不当。
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并承诺以后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杜绝制作销售不合格食品。
经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经检查,整改情况较好,符合验标准。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九、屏山县韩琪副食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屏山县韩琪副食店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20)。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共计2.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香辛料调味品均查验并收集了供货商相关资质、销货清单及检验报告。
已告知其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留存了涉案普通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和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同时,当事人留存了涉案普通食品供货方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十、长宁县二妹土特产经营部销售的蔬菜干制品(苦笋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二妹土特产经营部销售的蔬菜干制品(苦笋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14),“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蔬菜干制品(苦笋片)共计7kg,现场核查时已销售2kg,剩余5kg已被扣押。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整改,当事人已未销售该苦笋片,并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十一、长宁县蒲学海花椒经营部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蒲学海花椒经营部销售的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3-3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山奈)共计3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已未销售该山奈,并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十二、珙县底硐建兴干鲜店经营的泡椒凤爪和蔬菜干制品(干苦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珙县底硐建兴干鲜店经营的泡椒凤爪(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6-2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蔬菜干制品(干苦笋)(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5-1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泡椒凤爪共计20袋,蔬菜干制品(干苦笋)共计2.5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当事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构成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的规定,我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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