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先行判决 让正义不迟到(判決先行指引)
10月9日,省法院举行建筑纠纷典型案例采访座谈会,介绍省法院出台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主要内容和建筑纠纷案件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情况,邀请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和案件当事人就《指引》和典型案例进行座谈交流,并接受媒体集中采访。
座谈会上,省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春娥介绍了《指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省法院民四庭法官张琳介绍办理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简要情况。
有关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就在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谈了自身的体会。
法学专家和知名律师代表围绕《指引》中建筑纠纷案件先行判决适用、规范司法鉴定、严惩虚假诉讼、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等展开研讨,发言既聚焦现实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又注重理论前沿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主张。
据悉,省法院民四庭落实先行判决的案件已有8件。下一步,省法院将就《指引》如何实施对全省三级法院进行定向培训;同时,进一步全面梳理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协会的长效沟通协商机制,确保企业权益及时兑现,全力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为我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对无争议的500万元保证金先行判决
基本案情
2014年,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大厦写字楼、地下室、1至3号住宅、钢结构工程等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承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履约保证金返还等问题发生争议,某建设公司向鹤壁市中级法院起诉,提出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6项诉讼请求,某置业公司同时提出反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某置业公司给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172.7万元,并在该数额范围内对某大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某建设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问题,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但如果全案发回重审,会造成案件审理期限进一步延长,某建设公司的权益难以及时实现。为减轻企业诉讼负累,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双方均无争议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部分予以先行判决,其他部分则发回重审,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利及时实现。
法官说法
本案办案法官说,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等情形,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较高,施工一方追要工程款的权益难以尽快实现。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少中小企业因此资金链断裂,甚至面临生存危机,也容易引发劳动报酬及建筑材料供应商货款方面的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省法院于8月27日公开发布《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慎用全案发回。通过裁判方式的改革,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进一步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出台的意义
如何将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王春娥介绍说,《指引》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适用民诉法关于先行判决的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延宕审限,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等情形,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相对较高,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急切,不少中小企业因此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生存危机等难题,也容易引发劳动报酬纠纷及建筑材料货款纠纷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此,省法院于8月27日公开发布《指引》,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慎用全案发回。
“通过裁判方式的改革,可以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进而避免追要工程款等连锁事件的发生,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王春娥解释道。
●亮点
《指引》的亮点,在于它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群众利益导向。司法裁判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但省法院出台《指引》,特别是先行判决的积极适用,具有鲜明的司法能动性,并不是只有当事人请求了,法院才先行判决,而是只要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法院就可以积极主动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尽早实现。
●先行判决的目的
先行判决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及时实现执行利益。因为先行判决是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先予判决,审理起来比较快,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这样当事人就可以及时就先行判决的内容先申请执行。
●落地的难点及对策
难点:第一,先行判决和未判决部分如何清晰划分;第二,被告的对抗性可能会对先行判决形成阻力;第三,准确适用先行判决,需要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总体来说,要想把《指引》落到实处,必须先推出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样,沉睡的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就“活”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也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解决,尤其要从判例中汲取智慧。省法院将建立生效裁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定期发布。
嘉宾观点集锦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剑英:
《指引》出台后,省律协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研讨。我省律师界对《指引》的出台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并对省法院积极推动先行判决适用纷纷点赞。《指引》激活了先行判决的适用,赋予了先行判决制度新的生命力。律协也会呼吁全省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积极主张先行判决的适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
先行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少之又少,省法院出台《指引》,对于促进先行判决的适用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此做法超前、先进,促进了法治进步,弘扬了法治理念。先行判决的适用对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如何处理先判和后判的关系、诉讼费的确定等,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宗虎:
《指引》已在全省法官和律师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法律人见面谈论的热点话题。《指引》的出台,将有力促进我省法院对先行判决的适用,是省法院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并且已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惠文:
《指引》强调争议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应当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价值导向,坚持诚信原则,不滥用诉讼权利。另外,在《指引》出台的背景下,对于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件,要更加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李永安:
建筑领域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尤其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施工过程中转包现象比较普遍,最终从事工程劳务的多是农民工群体。《指引》积极推动在建筑纠纷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对于提高施工人追要工程款的效率,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将起到很大作用。(河南法制报 岳明)⑦
本文来自【河南法制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