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碰瓷”的代价(二)(商標被告註冊商標)
有些企业想要做大做强
却走起了“李鬼”扮“李逵”的路子
然而这种“碰瓷”行为
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今天
有关上述问题的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涨知识吧!
案例一:“撞衫”注册商标,被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3年和2017年丁某分别申请注册了两个商标,2015年和201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丁某分别取得上述商标,系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等。2021年,丁某发现郑州市某区烤翅店使用了“翅道”商标。郑州市某区烤翅店经营者系李某,李某于2008年注册成立“郑州市某区李家烤翅吧”,2015年更名为“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丁某将该烤翅店诉至管城法院。
后经过审理,管城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权的保护,应当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是进一步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
另外,商家一定要有商标意识,如果拥有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一定要及时清除与该商标相关的门头、宣传LOGO,以防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商家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品牌、特色,注册相关商标,丰富商标体系,树立品牌形象。
案例二:“搭便车”傍名牌 不正当竞争要担责
【案情回放】
原告鲁某是第1330378号“玉凤+YUFENG+图形”商标、1330379号“玉凤+YUFENG+图形”商标、第13965077号“玉凤”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家具、床垫、办公家具、羽绒枕头等。原告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经许可获得上述商标使用权。“玉凤”床垫系列产品,拥有非常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商誉,2010年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案外人杨某某2013年获准注册第8300347号“连升玉凤+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8300347号商标与1330378号、1330379号、13965077号商标相比较差异不大,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为由,宣告第8300347号商标无效。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郑州市某床垫家具店(经营者杨某系杨某某之女)销售有“连升玉凤”字样的床垫,故诉至管城法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玉凤”系河南省著名商标,“玉凤”床垫系列产品在本地拥有非常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商誉。案外人杨某某注册“连升玉凤”商标,与原告商标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有搭便车、擅自利用他人品牌效应之嫌。
该商标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告无视商标无效的事实,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继续使用该商标,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三:销售假冒“六个核桃”严惩!
【案情回放】
被告陈某从被告马某处购进养元六个核桃、王老吉等翻新罐,在其厂房生产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王老吉等饮料,与被告刘某共同对外销售。被告张某在明知陈某从事生产假冒饮料下仍多次为其修理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的生产设备。被告亢某在明知马某购进养元六个核桃空罐用于假冒饮料生产,两次销售给马某养元六个核桃空罐 76747个。2017年4月21日,该五被告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养元”、“六个核桃”商标权为由向管城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
【法官说法】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亢某、张某为被告陈某生产假冒饮料提供必需的空罐和设备,被告马某将空罐翻新后交由被告陈某伙同刘某并销售,上述五人实施的行为均属于制造假冒商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共同的侵权行为。因其经营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构成对其民事责任的豁免,上述五人,其仍然需要承担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束语
“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既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通过本次释法,小编也提醒大家特别是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莫要怀有侥幸心理,为谋取利益而触犯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