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有人哄抬消毒液、体温计售价_这些全部都被罚了(哄抬涉嫌違法行為)
案例一:李某某涉嫌通过网络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口罩价格案
2月7日,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检查发现,李某某对外销售口罩,涉嫌通过网络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口罩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佛山市家兴大药房涉嫌哄抬消毒液价格案
2月7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佛山市家兴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确正”牌消毒液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大幅涨价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佛山市康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齐分店涉嫌哄抬水银体温计价格案
2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佛山市康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齐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分店从2020年2月2日开始,大幅涨价对外销售水银体温计。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伽润百货店涉嫌哄抬米价案
2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伽润百货店检查发现,该店在疫情期间对广西小农粘(15kg)大幅涨价,且没有明码标价对外出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违法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佛山市恒纳大药房涉嫌哄抬部分药品价格案
2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佛山市恒纳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对翰邦堂牌酒精棉球和云南白药牌板蓝根颗粒大幅涨价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佛山市禅城区永兴隆美容美发用品店涉嫌哄抬消毒水价格案
2月4日,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佛山市禅城区永兴隆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大幅涨价对外销售桶装消毒水。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佛山市顺盟堂药业有限公司顺德二分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 29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巡查发现,佛山市顺盟堂药业有限公司顺德二分店从1月29日开始,对保为康舒适型防护口罩、保为康防尘口罩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大幅涨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案例八: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意众药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意众药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药店后台销售记录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口罩为“冠桦口罩”,经比对,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之前,该口罩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大幅提高。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佛山市高明区神康大药房涉嫌对药品和消毒产品不明码标价案
1月31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佛山市高明区神康大药房对外销售药品和消毒产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仁康药店涉嫌对乙醇消毒液不明码标价案
2月4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南山分局对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仁康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漓峰乙醇消毒液”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无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南山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采写:南都何国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