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按摩业务“内部承包”_顾客滑倒摔伤_法院判了(何某浴室勞務)
何某经营一家浴室,招聘具有按摩技师管理经验的高某负责浴室按摩业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由高某介绍按摩技师至浴室,由高某对技师进行管理,并做出了按摩服务费用由何某收取,浴室与按摩技师按照50%、50%比例分成,浴室所得50%,由何某分得40%,高某分得10%,高某不得开展违法经营、不得自行与客户结账等约定。吴某经高某介绍至浴室从事按摩工作。2023年11月,顾客柳某在由吴某提供搓澡服务时,在下床时因地滑摔倒致损。经何某与柳某协商,何某向柳某赔偿损失4.7万元。何某赔偿后,认为其将按摩业务承包给了高某,高某招聘的技师吴某过错致顾客受损,应由高某、吴某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高某的承包协议中仅约定高某的管理权限仅限于员工管理,不涉及其他事项,高某的收入按照按摩业务收入的10%提成,根据合同约定及何某对高某的工作安排、高某的收入水平来看,承包内容并非完整的经营权,何某与高某本质上仍属劳务雇佣关系,只是高某的取薪方式为提成制而非固定薪金制,何某要求高某承担经营者责任无事实依据。技师吴某为浴室员工,何某无证据证明吴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客户柳某受伤,何某要求吴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何某诉请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浴室按摩业务的业务收入由何某扎口收取,何某再根据分成比例分配给高某和吴某,高某除了对介绍来的技师的排班、管理权,无其他权限,相较于承包经营,更符合按营业额提成工资的标准,故法院依法认定何某与高某系劳务雇佣关系,非内部承包经营关系,并据此驳回了何某要求向高某追偿的诉请。至于技师吴某,其系浴室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者承担终局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本案客户柳某受损主要原因是浴室未在按摩床旁安装扶手等安全保护措施,技师吴某对此无重大过失,故何某要求吴某承担责任亦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