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姐妹合伙开网店售卖“菲洛嘉”等护肤品_授权书全靠P图_法院:判刑九年又罚金(罰金銷售並處)
案件详情
2016年下半年,杨某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各类化妆品、护肤品等产品。因生意较好,2017年春节期间,杨某便组织其姊妹商议由四家合伙出资一起经营,利润按照40%、22%、22%、16%股份分红,进货、接单、打包、寄货、销售、宣传、财务等分工明确。
杨某低价购进菲洛嘉“FILORGA”系列产品、“德玛贝尔”系列产品、Ceruru.b产品、Bb Laboratories产品,这些产品均无中文标识,为假冒伪劣产品。她们采取P授权书,对部分产品贴防伪标签再销售,在销售时将快递单上的收货人和寄货人的姓名地址全部写成收货人的姓名地址,或不写寄货人真实姓名,利用虚假身份通过物流以逃避查处。她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2373326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53259元,非法获利719411元。
此外,杨某明知范某(已另案处理)因卖假减肥药(包括汉方酵素)被通缉,仍从范某处进购减肥药进行销售。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该被扣押的日本“汉方 Koneya酵素”进行鉴定,该酵素含有西布曲明56.6ug/kg。杨某从中非法获利5144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对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七十七万余元。
杨某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中,杨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产品加入了有毒有害原料,仍予以销售,致使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杨某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了相应惩罚。法官也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看到平时几百上千的商品,只需要几块或几十块时一定要警惕。
当然,现在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便宜没好货”的心理,把假货的价格定的跟真货一样甚至更高。消费者购买这些产品后,及时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等查询真伪,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品牌商和相关部门打击假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周彩红 李灿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