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蓓诺因“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被罚60多万_还涉嫌虚假宣传(傳銷宣傳萬元)
因传销被罚没60余万,行政处罚书公布
公布的行政处罚书上,显示处罚主体是上海韩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YANGJANGSUK(梁将锡),经查,这个公司的品牌就是伊蓓诺。处罚书载明,由对韩彩公司授权委托人蔡诚、财务刘洁、物流经理万红波和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韩彩公司提供的《办公室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公司人员名单、产品外观照片打印件、《支援金政策、工资政策》、《各级人员发展结构图》、《订单商品详细表》和货款银行明细、《团队支援金工资结算表》、《产品销售第 2页共 4页清单》、发货登记表(包含快递单号)、《返利银行交易纪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韩彩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韩彩公司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韩彩公司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和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组织传销的行为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且在案件的调查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协议、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等证据材料等因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 (五)规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 3页共 4页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韩彩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捌仟肆佰叁拾贰元叁角五分(¥108432.35);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拾万捌仟肆佰叁拾贰元叁角五分 (¥608432.35)。
被罚原因,五级代理
经查,伊蓓诺法人奖金制度级别分为加盟商、经理、部长、总监、理事、常务,最高的级别是常务,不可以直接拿钱购买高等级,只能先从加盟商做起,加盟商最少要购买1万元的产品,加盟商要完成推广10家线下美容院店铺和26万现金业绩,才可以上经理级别,也叫县级代理商。成为经理级别代理商之后,自己下边的团队再有业绩,任何人累计1万块钱的业绩,就给经理2400元的工资,相当于拿24%的奖励。团队业绩每达到65000元,就能拿到1500元的奖金,上不封顶。如果经理累计做到20万,额外还拿4000元的奖金,经理要是做到20万业绩的话,那么他的工资就能拿到56500块钱。另外加盟商加入直接打了6万块钱买产品,公司还会给100块钱的现金补助,假如打8万块钱买产品,公司会给1000块钱的现金奖金,打10万会给2100块钱的现金奖金,经理团队业绩达到30万元,额外的奖金就从4000元变为6000元,做到40万业绩,奖金就是1万元,做到50万就是2万的奖励,最高就是2万封顶。
再往上一个级别是部长,晋级部长要经理团队里有5个经理才能升级。部长级别又多拿3个点的奖励。部长下边所有的经理,每有1万块钱的业绩,部长就能拿到600块钱奖励。还有就是部长自己业绩每有1万块钱,就能拿到3000块钱的工资。部长团队所有的经理累计的业绩每累计10万元,部长还可以拿到一个2900元的奖金,上不封顶。
部长之上的级别是总监。需要部长的团队中产生5个新的部长。总监下边所有的部长每1万块钱,总监中间可以拿到400元,团队业绩每20万元会有6900元的奖金,总监直推每1万块钱拿3400元的奖励,
部长再上一个级别是理事。需要总监团队下面要带出来两个直推总监就能晋级,理事就是团队下边所有的业绩每1万块钱能拿到200元的奖励,团队中每创造40万元业绩拿13000的奖金,上不封顶。理事直推拿3600元的奖励。
最高级别就是常务,常务的奖励很多人都不知道,现在的常务多是创始人团队,很多人都没达到过这个级别,按照这个制度来讲,会在理事级别基础上变得更多。
从这个制度的解析不难看出,每一个级别都需要拥有“团队业绩”,培养一定数量的代理商才能够晋级,晋级之后可以拿多种“团队业绩”奖金,明显属于多层次和团队计酬,被上海市监局以“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处罚可以说一点都不冤枉。不过,伊蓓诺到底是怎么样的一家公司?为什么韩国老板来中国搞“传销”?
公司背景,发展历程
据天眼查APP显示,韩彩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 法定代表人是YANG JANG SUK,中文名梁将锡,上海韩旭化妆品有限公司持股100%。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为“伊蓓诺美好的生活”。代理商们转发的梁将锡的介绍海报,自我介绍是伊蓓诺代表,曾任上海维娜化妆品公司总经理,而梁将锡还跟老东家上海维娜化妆品公司有过法律纠纷,从裁判文书说明的内容中,我们知道了梁将锡以及伊蓓诺的由来:
2008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梁将锡在维娜公司工作,担任业务总经理一职,维娜公司是一家主要以连锁加盟的方式经营美容院的公司。2015年1月,维娜公司与梁将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6月24日梁将锡承诺不会与维娜公司的中国全区域代理商进行联系,在没有获得维娜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不会直接或间接接触代理商,如有违反愿接受任何处罚,包括退还全部离职补偿金,7月3日维娜公司根据梁将锡的承诺,同意向其支付离职补偿146.19万元,梁将锡同日确认收到。
2015年7月27日梁将锡成立上海韩旭化妆品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22日、8月20日在微信注册账号,为上海韩旭化妆品有限公司旗下伊蓓诺品牌产品宣传代理商团队,包括王莉、贺慧慧、徐雪颖、陈桂荣、黄金玉团队。伊蓓诺品牌系梁将锡于2014期间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然而,王莉、贺慧慧、徐雪颖、陈桂荣、黄金玉团队是维娜公司的代理商团队,维娜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梁将锡返还离职补偿146.19万元,可是法院判决维娜公司败诉,梁将锡不仅得到了146.19万的离职补偿,还在维娜公司带走王莉、贺慧慧、徐雪颖、陈桂荣、黄金玉等团队长,其中徐雪颖现在是伊蓓诺的总经理,在系统中是常务级别代理,是最高级别,团队人数众多,市场几乎遍布全国,一个月的业绩3000多万,除了线上销售化妆品之外,还发展美容院店铺,把产品卖到美容院里。
产品宣传种种“功效”,或涉嫌虚假宣传
伊蓓诺的产品宣传是国际性的,经过国家315认证,而且跟伊蓓诺合作的公司都是品牌大公司,有正官庄,高丽雅娜,光州女子大学等韩国企业,还跟国内cctv合作。其中伊蓓诺胶原蛋白肽饮的功效宣传为改善睡眠,提高睡眠质量,美白,亮肤,淡斑,抗皱,恢复紧致。解决缓解眼干眼涩眼疲劳,润肠通便,改善便秘,调节内分泌、对敏感肌肤起到杀菌消毒修复作用。
另外伊蓓诺还有在美容院销售的产品,比如伊蓓诺淋巴按摩膏,宣传有三大作用,一是排毒功能,可以排废水、废气、废脂肪,通血管。二是免疫功能,可以提高免疫能力,杀死癌细胞突变因子。三是塑型功能,可以瘦身塑型,预防病症,抗衰老。据说是全身都可以用。还有代理商称,给女顾客正了一次骨盆,然后用了全套淋巴排毒,腰缩2厘米。甚至直接说伊蓓诺淋巴套就是一个防癌套,所有的亚健康用到淋巴套都可以调整好。
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至于产品售价,代理商介绍伊蓓诺全部统一价格不能打折,伊蓓诺在中国5年间多的时间,从一开始的30款产品到现在已经有300余款产品,经营理念是店铺中心经营政策,强调店铺是生命源泉。
更加让人跌眼镜的是这家韩国的化妆品品牌,在中国销售的多款产品竟然是中国生产,还是代工!
我们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到伊蓓诺的产地是产自国内,主要的生产企业是蔻诗曼嘉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科玛化妆品(无锡)有限公司、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而高丽雅娜化妆品公司还曾受过好几次行政处罚。
今年10月16日,高丽雅娜化妆品公司因为未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2万元罚款。今年8月26日因为发布虚假广告,被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756元。去年还因为安全生产违法,被罚款85000元。
综上,伊蓓诺不仅模式属于“传销”,产品也有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存在,针对这些情况,微商电商调研已经向相关部门反映,伊蓓诺的后续发展,我们也会一直关注。
来源:微商电商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