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办理工商登记前是否需要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場所工商登記審批)
事件背景
2012年11月3日,罗某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名称为“XX美容院”。2013年3月5日,罗某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设立登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为由,不予设立登记,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3】第001号)。
2013年3月24日,罗某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1、请求依法撤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请求依法给予“XX美容院”办理工商登记。
主要理由为:第一,“XX美容院”不属于娱乐场所;第二,消防安全检查并非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事件发生在2013年,罗某因未经消防安全前置检查,在办理“XX美容院”工商登记被拒。那么,“XX美容院”是否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在办理工商登记前是否应当取得消防行政许可?今天(2022年),美容院办理工商登记前是否仍然需要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
一、关于娱乐场所工商登记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问题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以前,对应法规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因此,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是否需要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主要应当核查其经营范围事项是否涉及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
第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受理。《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未经消防检查合格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不准使用或者开业。即,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第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娱乐场所取得消防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二、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源头监管。工商部门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得给予登记注册。因此,娱乐场所在取得消防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综上,根据2006年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公共娱乐场所在取得消防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二、关于美容院是否属于公共聚集场所的问题
第一,娱乐场所属于公共聚集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即,娱乐场所属于公共聚集场所。
第二,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二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即,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与桑拿浴室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美容院)属于公共娱乐场所。根据《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批复如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二条第(五)项是采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该项所规定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即,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与桑拿浴室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美容院)属于公共娱乐场所。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第一,法律法规的调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删除消防许可前置相关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两次修订均没有保留“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该条款的规定。
第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不包含消防审批事项。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不包含消防审批事项。因此,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第三,寿山市政府机关明确答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015年6月10日,寿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寿山市人民政府官网中回复:
近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以鲁公消【2015】161号文件对工商部门消防许可前置等问题进行了答复:一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前置问题。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不包含消防审批事项。因此,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建设工程消防许可前置问题。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是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综上所述,2015年2月24日以前,美容院作为与桑拿浴室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的公共娱乐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2015年2月24日以后,消防行政许可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但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提交规定的材料并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