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检通报看医美违法新风险(醫療美容機構醫療事故)
从业人员重点防范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诸如肉毒素注射、软组织填充、抽脂、除皱、隆鼻、丰乳等,都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必须遵循《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医疗美容机构必须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确定本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并使用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生活美容机构可以从事形象设计、化妆、理发美发、按摩等活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即可。生活美容定义中的器械设备必须是不侵入人体、使用伤害风险小的设备。生活美容机构不具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资质,但现实中常出现生活美容机构违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钻空子”现象。例如,一些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为获取不当利益,故意混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概念,进而擅自违法开展激光脱毛、水光针注射甚至手术等医疗美容活动。 医疗美容领域的主要犯罪罪名包括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其中,与从业人员关系最密切的是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 按照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还需备案获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相关释义,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且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相关释义,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医疗机构(包括医疗美容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医疗机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刑事上的“医疗事故罪”与民事上的“医疗损害责任”、行政上的“医疗事故”不同。民事方面,医务人员诊疗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方面,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美容领域的医疗事故罪案件专业性较强,需对医务人员是否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作出判断,再结合专家意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最终作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从业机构严禁披着医美外衣开展非法行为 除上述非法行医、医疗事故之外,从业机构还可能存在其他几类违法犯罪行为。 使用假冒伪劣的医疗美容药品、器械。有些合法从业机构觉得从正规渠道进货成本较高,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机构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药品、器械。受利益驱使,这些机构很有可能购买假药、劣药、冒牌器械等。假药、劣药、冒牌器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会引发毁容、危害生命等严重后果。 虚假宣传夸大效果。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发布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且不得承诺功效、安全性、有效率等内容。为达到交易目的、吸引公众,有些从业机构未经审批便发布医疗广告,有些广告存在夸大疗效、误导公众等虚假宣传内容。这些行为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披着“医美”外衣行贷款诈骗。有些从业机构利用年轻人追求美的心态,打着“医美”旗号,实则进行贷款诈骗。医美骗贷的套路较多。例如,医疗美容机构利用免费服务、消费返现等庞氏骗局的手法,大力招揽客户、吸收资金,当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则选择卷款“跑路”。再如,不法“网红”公司和医疗美容机构相勾结,以贷款整形作为入职的必要条件,诈骗受害者的钱财。 超范围执业。有些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严重威胁接受服务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例如,不具有麻醉科的机构违法开展需要麻醉的手术,此种行为可能因抢救条件、人员局限等原因,给接受服务者带来严重健康损害。 公众理性选择医美服务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美绝不是千篇一律,更不应以健康甚至生命作为代价。公众一定要理性选择医疗美容服务。 第一,注意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服务。社会大众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区别还不太清晰。很多人都认为“不破皮”就不是医疗美容,实际并非如此。例如,超声刀、热玛吉等超声波、射频项目都“不破皮”,但二者都属于Ⅲ类医疗器械,都是医疗美容范畴。此外,注射玻尿酸、肉毒素、除皱针以及割双眼皮、线雕、光子治疗、抽脂、隆胸、隆鼻等也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则不需要借助医疗手段,具体包括化妆、按摩、修眉、美甲、足浴等。 第二,全面了解医疗美容服务风险。在决定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与医疗美容机构充分沟通,就医疗美容方案、项目、可能达到的效果、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相关医疗风险以及费用等达成一致。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详细阅读知情同意书,在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慎重签字,保障自身权益。 第三,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会在醒目位置悬挂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明确说明登记的诊疗科目。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公示医疗美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款后应当开具正规发票。医疗美容行为一般在手术室或治疗室进行。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信息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政府网站上查询。 第四,注意核查医师资质。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了解清楚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医疗美容项目的实施人必须是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而不是一般的医师,更不是美容师、理发师等。执业医师的资质信息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政府网站上查询。 第五,注意核查产品资质。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要核查注射药物、植入假体等主要产品的资质证明,包括产品来源、是否具有合格证、是否带有防伪标志等。例如,进口药品或材料应有中文标识,A型肉毒素应有“毒”字标识等。 第六,不轻信广告宣传,不贪小便宜。医疗美容机构多为营利性机构,为招揽客户,往往采用多种手段宣传甚至夸大美容效果,而对风险避而不谈。公众必须保持理性,不轻信广告宣传,不盲目冲动消费。同时,也不要贪小便宜,对打着低价、免费等旗号的宣传要格外警惕。
文: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雪倩,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岳靓
编辑:连漪 李诗尧
校对:马杨
审核:徐秉楠 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