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行业的八大涉税法律风险(機構收入增值稅)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时,重点提到,“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聚焦逃避税重点领域,其中就包括医疗美容(俗称“医美”)。此后,税务部门与医美行业的监管之战拉开大幕,税务部门也陆续公布了一批医美行业的重大偷逃税案例。纵观医美机构的偷逃税案例,有人性使然、有行业特性使然、有发展乱象使然、亦有法律意识淡薄使然。为此,我们特依据涉税法律,综合医美行业特点,总结医美行业的九大涉税法律风险,供医美机构参照并促进自身合规。
【律师观点】
风险一:不区分收入性质,全部算医疗免税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9】20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谓“医疗机构”,系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对外从事医美业务的,需要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属于医疗机构,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谓“医疗服务”,系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除此之外,医美机构提供的其他产品销售、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应当交纳增值税。
实务中,诸多医美机构为少缴税款或者因税务合规意识不足,将其所有应税行为全部纳入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比如:医美机构针对术后客户销售护理产品的,应当交纳增值税;医美机构不按照国家法定的指导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应当交纳增值税;医美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交纳增值税;医美机构的药房分离独立对外销售的药品,应当交纳增值税。
如果医美机构将上述应税行为全部纳入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则面临补罚税款的风险。
风险二:不开票,入私账,不确认收入
医美行业兼具医疗和消费双重属性,其所面临的客户群体均为消费者。这种消费属性的特性,必然会有不少消费者不向医美机构所要发票的情形。不少医美机构也利用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漏洞,故意将部分医美收入入私账、不开票、不申报纳税。这种赤裸裸地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在具有消费属性的行业中,都较为普遍。一旦面对监管、抽查或举报,医美机构则面临重大的补罚税款风险。
风险三:虚开发票,抵扣成本或灰色支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性又是最优质的消费群体,医美服务兼具医疗和消费双重属性,就决定了其成为高毛利的暴利行业之一。医美机构为了降低自身毛利水平,降低利润,就设法采取购买发票、虚开发票、受领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增企业成本。同时,医美机构存在不少“医托”、“药托”现象,其作为盈利性企业,为了获取客源,通常会向中介或引流人员支付高额返佣。其中,有不少费用支出通过自然人账户结算,产生灰色成本无法正常入账,就会促使医美机构虚开发票,抵扣费用支出。此类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行为也属于税务部门重点稽查的偷逃税情形之一。
风险四:隐匿医师、高管等个人收入
医美行业高毛利的暴利属性,决定了其高管、员工、医师等成为高收入群体。不少医美机构通过私账、第三方渠道等形式,支付奖金、分红、工资、手术费、劳务费等,隐匿其个人收入,从而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但是,医美机构作为支付工资及劳务费所得的企业,负有为前述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义务,一旦面临税务稽查,就会面临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50%至3倍的罚款责任。
风险五:附期限储值卡,不确认收入
医美机构为提高自身现金流、增强客户粘性,通常会采取对办理储值卡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鼓励其在门店充卡消费,该类储值卡一般附有使用期限。但是,当消费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消费完毕,医美机构并不会在储值卡余额清零时就清零金额确认收入。
尽管涉税文件没有针对附期限储值卡未消费的金额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但是消费者未在规定期限消费,企业将余额清零,实际上取得了一项收入,企业应当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另外,江苏国税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中,也提到“问: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准于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答复:根据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如预售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或者无使用期限但预售卡超过两年未实际消费的,纳税人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
因此,医美机构在消费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消费完毕储值卡的,应当就清零金额确认收入。否则,医美机构将会面临税务补罚款风险。
风险六:外购礼品无偿赠送,不确认收入
医美机构为提高客户粘性,除了采取储值卡优惠消费措施外,还包括将其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对于此类无偿赠送外购礼品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将其做收入确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将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外购礼品无偿赠送消费者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确认收入。若无偿赠与行为与消费无关的,企业还应当为受赠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没有进行前述处理的,则会面临税务风险。
风险七:推客佣金据实扣除
为扩大客源,医美机构往往借助第三方渠道或个人开展市场推广或推客引流,若推客成功的,医美机构则会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渠道方或个人推客佣金。对于支付的佣金,企业往往直接作为成本列支,冲减当期收入。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电信企业在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他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医美机构通过第三方渠道或个人推客产生的佣金费支出,仅在收入金额的5%范围内据实扣除,不得全额扣除。企业没有执行前述限额政策的,则会面临补罚税款的风险。
风险八: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
为了拓展客源,医美机构通常会在互联网等线上、门店等线下发布广告,进行业务宣传推广。其中,有不少机构由于不熟悉税务政策,在年度申报纳税时,会将全部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全部计入成本并据实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考虑医美机构依赖广告宣传招揽客户,其广宣费支出比例远超15%,若其将全部广宣费计入成本据实税前扣除,则会面临补罚税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