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大姨做理疗拉伤胳膊_胶州一理疗馆被判赔五万余元(理療女士楊某)
七十岁大姨做理疗,双臂拉伤致十级伤残。
杨某某在胶州市古城大药房二楼开设理疗机构。2019年4月份,年已七旬的邵女士在该理疗机构进行理疗过程中将双臂肌腱拉伤。此后,邵女士先后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海健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1天,经诊断为肩袖肌腱损伤、肱二头肌长头肌腱损伤,经青岛惠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邵女士的右肩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建议为60-90天。
对簿公堂,大姨索赔六万五千余元!
邵女士认为,在理疗的过程中由于杨某某对设备操作不当,导致自己双臂肌腱撕裂,双手没法用力,胳膊酸痛,经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山大)检测邵女士的双臂由于肌腱撕裂必须手术,其中一只胳膊已经手术,另一只胳膊的手术日期待定。
为了减少杨某某的支付费用,邵女士同意杨某某走医保,但由此产生的医疗费、陪床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由杨某某承担,医保结算费用退给杨某某,若因医保结算出现问题由杨某某一人承担。
庭审中,邵女士主张的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5668元。
杨某某则认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已经尽到告知义务,邵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已经购买同类产品在家中长时间使用,这次体验是邵女士为了到店领取赠品所发生。杨某某已经对邵女士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现邵女士要求进行赔偿没有依据,法院不应该进行支持。
法院判决,理疗产品的操作者赔偿五万七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邵女士在体验理疗产品过程中受伤,理疗产品的操作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杨某某开设理疗机构提供体验性理疗服务,其应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并且应向体验者提供说明、指导等服务,协助体验者更有效地体验产品。杨某某认可因其对设备操作不当导致邵女士受伤的事实,故杨某某行为过错且邵女士受伤与杨某某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某某应对邵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某辩称“邵女士以前购买过类似产品”、“邵女士是为了获得赠品而体验产品”以及“杨某某对邵女士的直接损失已经进行了赔偿”等,均不是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邵女士在杨某某处接受服务,杨某某作为理疗工作人员理应严格掌握理疗仪器的操作,并应做好理疗过程中突发异常反应的预防与处理。本案中,杨某某对邵女士在理疗过程中所造成的身体受伤具有全部过错,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经分析,法院最终认定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7,968元。因此,判决杨某某应赔偿邵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968元。
庭审中,邵女士保留对其另一只胳膊伤残等赔偿的诉权,本案中不予处理。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法治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