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天价内衣维权最终判决结果迥异(王女士塑身產品)
购买近十万元内衣想退货,为何法院不支持?
王女士买了7套塑身衣,总计99660元。其间,店主向王女士出具《产品使用告知书》,告知书说明产品不具备减重和治疗功能,且使用一小时后不予退款。王女士在告知书上签了字。后王女士以塑身衣没有宣传的减肥效果和店主给她交付塑身衣时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并且塑身衣不合体型给其造成了身体不适为由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退货。
经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裴蕾说:“买受人收到物品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王女士主张产品不合体型超过了产品检验的合理期限,之后的付款行为也可以推定店主提供的产品符合约定。王女士称店主售卖的塑身衣造成其身体不适,但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两万多元的内衣,为何能获得三倍赔偿款?
某美容院通过微信和到店宣传推销某塑型内衣为高科技产品,确保减肥瘦身、有燃脂功能。黄女士听信后购买了塑型衣。用了一段时间后不仅身材照旧,黄女士还因皮肤瘙痒等问题就医花费约2000元。黄女士起诉美容院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美容院退还28036元消费款,支付三倍赔偿款84108元。
法院经审理后对其诉请予以支持。裴蕾说:“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美容院未有证据证明其产品是高科技产品,且能达到其所宣传的效果,构成对黄女士的欺诈,使黄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购买产品。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