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美容变毁容_一女子纹唇后居然出现唇裂现象……(女士唇部美容院)
2016年9月,梅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慕名来到翠微村“珠海某韩式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美容院)。美容院工作人员刘某为梅女士进行了纹唇术。
纹唇十天后,梅女士发现唇株开裂、有缺口,还有麻疼感。于是,梅女士找到刘某及美容院的老板钱某。刘某和钱某获知梅女士的情况后,带梅女士先后到珠海市人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进行治疗。
医院检查发现,梅女士唇部中部有1.5cm 纵型瘢痕,瘢痕收缩使得唇中部凹陷,闭唇时凹陷明显,唇珠消失,诊断结论为唇部瘢痕挛缩,建议做唇部瘢痕修复和唇珠重建手术。
事发后,梅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找刘某和钱某进行磋商,但磋商无果。梅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美容院和美容院老板钱某赔偿巨额的交通费、重建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353.72元。
庭审中,钱某辩解,纹唇本身是对唇部外侧表皮进行的一种辅助上色,不可能造成嘴巴内侧的缺口。此外,纹唇通过横向平扫的方式进行,更不会造成纵形缺口。因此,梅女士的唇部豁口并非纹唇造成,其豁口是天生的唇裂。同时,钱某向法庭提交了梅女士纹唇前的照片和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次,员工刘某在进行纹唇前对梅女士进行了唇部检查,由于唇部缺口很小且在嘴唇里面,所以没有当即发现。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仅凭照片不足以证明梅女士是天生的唇裂。而且在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梅女士也没有明确承认自己的唇部有缺口。另外,钱某表示刘某为梅女士做纹唇术之前对梅女士唇部进行了检查,也没有发现天生的缺口,这与钱某提出梅女士唇部天生有缺口的主张相悖。
在赔偿主体方面,法院认定,由于刘某是美容院的员工,刘某实施纹唇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刘某的行为后果由美容院老板钱某承担。根据钱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梅女士有过错,因此钱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梅女士予以赔偿。梅女士是在2016年9月份去美容院做纹唇的,该美容院是在2016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的,可见梅女士做纹唇时该美容院尚未成立,所以梅女士要求美容院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据此,香洲法院根据梅女士提交各项损失的证据,判令钱某向梅女士赔付美容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62元。
【法官释法】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各项规定更加明确、规范,是我国公民权益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的体现。
在上述案例中,钱某经营的美容院给梅女士做唇部美容时对梅女士的唇部造成了损害,对于期待通过唇部美容变得更美的梅女士而言,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结合梅女士、钱某提交纹唇后的照片以及对梅女士的现场观感,梅女士唇部损害并不明显影响外表。因此,法院结合侵权方式、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钱某向梅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在做各类美容、整容项目时一定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商家,同时要提前多加了解相关项目的风险所在、注意事项和术后护理,以免“美容”变“毁容”的悲剧发生。(通讯员:黄妙姿、周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