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春风美容店”换了老板_预付卡被作废了?(消費者美容店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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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2021年4月,“春风美容店”在武进区某镇开张。经营期间,该店通过充值送项目等名头,吸引大批消费者充值预付消费。2023年2月,消费者发现“春风美容店”突然更名为“秋月美容店”,且新店老板称,前任商家已经把店转给了他,以前的预付卡全都作废不能使用,除非再按照一定的比例重新充值。众多充值消费者因无法正常消费,多次……
2021年4月,“春风美容店”在武进区某镇开张。经营期间,该店通过充值送项目等名头,吸引大批消费者充值预付消费。2023年2月,消费者发现“春风美容店”突然更名为“秋月美容店”,且新店老板称,前任商家已经把店转给了他,以前的预付卡全都作废不能使用,除非再按照一定的比例重新充值。
众多充值消费者因无法正常消费,多次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及报警。在武进检察院、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原告小杨等28名消费者向武进法院起诉。
武进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春风美容店”突然歇业并注销,在歇业前一个月并未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且未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服务又无法联络,应视为欺诈。最终判处被告退还28名消费者预付卡余额28万余元,同时,按照卡内余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84万余元。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文中所涉人物、店名均为化名)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