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厕殴打女子的凶徒被逮捕_受害者:当时衣着并不暴露(輕傷極目犯罪嫌疑人)

浙江永康一女子在公共厕所被一男子殴打,引发关注。11月20日警方通报,经初步鉴定,女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受害女子通过社交平台回应,她与犯罪嫌疑人此前并不相识,事发时衣着也不暴露。律师介绍,司法鉴定中的“轻伤”,远比大家日常印象中的轻伤更严重。
永康市公安局11月20日通报,10月30日16时46分许,该局接到报警称,象珠镇三井头村某公厕内,一女子被人殴打。接警后,象珠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当日18时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依法对俞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案中,不少人对女子的遭遇表示同情,还有人对犯罪嫌疑人动机表示疑惑。11月20日,受害者徐女士通过社交平台回应称,她们家在三井头村开了小店,这里同时是个快递存放点,她平时主要工作是看店。出事当天,她穿高领毛线连衣裙一直到膝盖,还穿了肉色的打底裤,并不存在衣着暴露。

徐女士还表示,她不认识俞某,与其更不存在情感纠葛。事发前几天,俞某每天进店找快递,但是每次都空手出门。事发后,有附近人说俞某已经在其店门口转了好几天,俞某父母在她出事之后直到现在一句道歉都没有。
徐女士介绍受害遭遇时表示,她于10月30日下午4点去公共厕所。一进厕所,犯罪嫌疑人就拿砖头朝她头上砸来,另一只手捂住她鼻子,还用手抠她的眼睛,对她进行了长达20多分钟的殴打。她拼命呼叫挣脱,最终有人听到呼救前来救援。
徐女士发布的视频显示,她头部受伤严重,眼角、鼻孔和口腔多处出血,受伤较为严重。徐女士称,她脸上都是被俞某咬的伤口,万幸的是眼球保住了,清白也保住了,可她的脸却毁了。
不少人表示,警方通报中的“轻伤二级以上”到底是什么概念,俞某将面临什么处罚?
北京中闻(西安)律所谭敏涛律师介绍,司法实践中的轻伤远比大家日常印象中的“轻伤”严重。本案中,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按照警方初步的调查,受害人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损伤,这个损失程度涉嫌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在《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中,轻伤指的是使人体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体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的损害程度要低于轻伤一级。
谭敏涛律师认为,警方通报中初步的鉴定现在是轻伤二级以上,但这是初步结论,警方也表示,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伤情的描述与司法实践中鉴定的伤情表述一定区别。”谭敏涛律师说,名为轻伤,但实际轻伤并不一定很轻。按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以上级别,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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