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朋友介绍加盟痤疮治疗业务可年赚100万_男子赔钱后起诉加盟公司(特許加盟特許經營)
扬子/紫牛了解到,2021年建邺区人民法院共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258件,收案数量较2020年同比上升32.31%。早在2018年、2019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案量均为两位数,到2020年开始收案量则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
特许人未尽披露告知义务,法院判其退加盟费
蔡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加盟了朋友持股的某生物技术公司的治疗痤疮业务,朋友称该项目非常赚钱,年赚100万很轻松。蔡某心动了,便与被告某生物技术公司签署《品牌加盟代理协议》,并按约缴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6万元。
后来蔡某还为开设店铺累计支出60余万元费用,结果生意惨淡,根本不是被告之前宣传的“年赚100万很轻松”,现店面已处于停业状态。对此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协议,且生物技术公司向其退还加盟费用。
法院认为,生物技术公司在与蔡某签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未履行披露义务、未告知相关信息,导致蔡某无从知悉该项目的全面、完整情况,亦无法对从事该项目经营的风险、盈亏等作出客观判断,更直接导致其签订、履行案涉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判决解除蔡某与该生物技术公司之间的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并由生物技术公司退还蔡某相关费用5万元。
建邺法院宋玲法官表示,不管是美容行业或者是其他行业,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加盟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在加盟前需要认真审查特许人的资质。为弥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宋玲法官说,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资质不足却对外大肆招商,可构成合同诈骗
原告与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其使用汉堡店商标,并为其提供店铺选址、装修设计、运营指导、物料配送等服务。
而在原告支付了高额的加盟费用后,被告面对原告履行合同的要求视而不见,原告给原来热情的被告客服人员发送消息也再也没了回音。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公司并不满足“两店一年”的资质,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并退还其缴纳的加盟费用1270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除本案外有大量同类诉讼案件,其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资质且对外大肆招揽加盟商,目的就是为了收取巨额的加盟费用,签约后消极履约,涉嫌合同诈骗,故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至11月,共移送此类案件8件。
据宋玲法官介绍,餐饮行业的加盟门槛相对较低、需求量大,不少加盟商想要通过加盟的方式创造财富,但其往往缺失缔约能力及商业风险意识,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如何审查特许人的资质,处于合同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一些不法企业趁机在合同上“玩套路”,在收取加盟费后消极履约,在大规模圈钱后迅速撤离,给加盟商们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带和社会的稳定。
法官提醒,在签约前,加盟商们要对合同所涉项目、公司资质、市场需求、开业风险以及盈利能力等做充分考量,在与特许人矛盾苗头出现之初,为避免因举证不力而败诉,被特许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提高维权成功率。对于特许人并未实际经营,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特许人必须杜绝投机取巧,以加盟为借口非法敛财,否则只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素材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扬子/紫牛 任国勇 见习 陈燃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