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巨款、购豪车_情侣分手后是否应该“明算账”?(張某李某萬元)
8月6日,新京报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获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因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分歧产生的纠纷案件。
张某与李某相恋两月有余,恋爱期间张某为李某花费50余万元,最后两人因为种种原因分手,张某将李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这些钱。
张某称,2021年5月,他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发展成为男女朋友,两个月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张某称他和李某交往期间给李某花了不少钱。其中,为其购买保时捷及车牌租赁费,转账42.85万元,现金支付10万元,办理新房收房手续支付现金1.08万元,外加车辆保险、医疗美容、物业费,以及给李某的母亲支付医疗费等,合计581443.6元。
张某表示,上述款项系其全部积蓄,基于结婚为目的给付,但现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李某应当返还该款项,并且双方分手的时候张某明确告知李某车是彩礼。
但李某认为,在购买车辆时张某支付的现金10万元包含张某和李某两人的钱,但时间太长已记不清李某具体出资数额,只认可张某出资7万元。李某否认张某声称的为办理新房收房手续支付的现金10800元,此外她觉得,上述财产不是婚约财产,是张某为了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行为,张某的赠与是单方的,不以任何条件和义务为前提,不能撤销。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为女方购买车辆不同于一般生活用品,数额较大,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和目的性。另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知道,张某为李某购买涉案车辆一方面是为了表达爱慕之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便于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进而促成缔结婚约。故涉案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为宜,不宜认定为普通赠与。现双方于购车后短时间内便分手,赠与目的未能实现,且涉案车辆、车牌均由李某实际使用,从公平角度而言,李某应当返还张某向其转账支付的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428500元。
关于张某主张为李某支付购车款现金10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10万元现金均为张某支付,现李某认可张某支付7万元,故关于现金支付购车款部分,李某应返还张某7万元,以上合计498500元。
关于现金支付款项10800元,张某虽主张系为李某支付新房手续款,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张某的该项主张,通州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其余42143.6元,数额相对不大且较为分散,主要用于医疗美容、汽车保险、支付房租、物业费用、就医等日常生活和消费支出,该款项发生于双方交往期间,应视为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支出,张某主张返还缺乏依据,通州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498500元。现本案已经生效。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