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依丽婷美容养生店被罚款5000元(化妝品萬元規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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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根据公告内容,该美容养生店在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购进相关化妆品并累计用于提供美容套餐服务,但由于管理不善,未严格进行定期检查,导致购进的化妆品均已过期但未拆封使用,总货值达2678元。据此,依丽婷美容养生店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
根据公告内容,该美容养生店在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购进相关化妆品并累计用于提供美容套餐服务,但由于管理不善,未严格进行定期检查,导致购进的化妆品均已过期但未拆封使用,总货值达2678元。
据此,依丽婷美容养生店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此,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决定,没收扣押在案的已过期化妆品,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5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依丽婷美容养生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097XY2M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何少群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2024〕62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了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所指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系一家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购进案涉化妆品。具体采购情况如下:1.2022年3月8日,从广东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38元/盒的进价购进规格为 50g/盒的“平衡调理霜”产品1盒,标示限用日期为 2024年1月20 日;2.2021年1月5日,从珠海市华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680元/盒的进价购进“奇潐活泉肌肤保养”产品1套盒(内含规格为30ml/瓶的“身体按摩油”1瓶、规格为5ml/瓶的“丹参按摩油”1瓶、规格为50ml/瓶的“当归按摩油”1瓶、规格为30ml/瓶的“防风按摩油”1瓶),标示限用日期为 2023年 9 月 8 日;3.2022年7月4日,从广东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880元/盒的进价购进“水动力黄金焕颜系列”产品2套盒(内含规格为80g/瓶的“水动力黄金焕颜洁面啫喱”1瓶、规格为85g/瓶的“水动力黄金焕颜按摩膏”1瓶、规格为3ml/支的“水动力黄金焕精华液”12支、规格为85ml/瓶的“水动力黄金焕颜菁华液”1瓶、规格为30g/瓶的“水动力黄金焕颜精华乳”1瓶、规格为20g/片的“水动力黄金焕颜膜”12片),标示限用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均准备在给顾客在做美容套餐服务时使用,未单独销售。截至案发日,上述化妆品均尚未拆封使用即被本府查获。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善,未严格进行定期检查,导致以上化妆品均已过期。 由于当事人未单独销售,故以上案涉化妆品均无单独售价。以进价计算,当事人仍在经营已过期的化妆品总货值为2678元。因已过期化妆品均尚未拆封使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扣押在案的已过期化妆品“平衡调理霜”产品1盒、“水动力黄金焕颜系列套盒”产品2盒、“奇潐活泉肌肤保养套盒”产品1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8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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