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新“枫”景】物业服务起纠纷 当场给付促和谐(業主物業公司物業服務)
虎林市人民法院杨岗法庭
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经承办法官多番努力,
物业公司和业主及时化解了纠纷,
业主当场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基本案情
被告系某小区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被告因一些问题累计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四千余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然拒不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故该物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于菲菲对该案分析研判后认为本案涉及款项数额不大,如果双方互相理解、互相让步,就有很大的调解可能。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一方面了解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的具体原因,向其释明法律规定,阐明不交物业费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共商解决方案。经承办法官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客观分析双方矛盾,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被告当场补交了拖欠的物业费用,原告也当庭提交撤诉申请,同时承诺会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至此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物业也是大民生。虎林市人民法院杨岗法庭始终本着“摸清诉求、把脉问诊、对症下药”的工作原则,以“如我在诉”的工作态度,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寄语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产生并不是某一方的原因,物业公司和业主都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业主来说,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业主不应该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物业公司也应当尊重小区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告知业主并寻求解决办法,使业主从内心认同物业公司的服务,减少双方的矛盾。
原标题:《【诉源治理新“枫”景】物业服务起纠纷 当场给付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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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虎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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