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治疗雀斑12次没治好_怒了:承诺的不复发呢(女士美容院雀斑)
纠纷!
美容护理近3个月雀斑仍在
4月30日,吴女士与射阳县城某美容院达成祛除面部雀斑协议,美容院承诺只要缴纳服务费8800元,吴女士可随时到该美容院进行面部美容护理。护理时不收服务费,只需要在添补新的美容产品时缴纳小额的产品费用,保证祛除吴女士脸部雀斑不复发。
吴女士首次接受服务时,该店服务人员对其面部雀斑进行生物酶提取处理后,吴女士脸部皮肤受到损伤,十多天未能正常上班。
后期护理时,服务人员还以需要添补新的美容产品为由,不断更换美容药物产品,要求吴女士缴纳购买美容产品费用。
经过近三个月的美容护理,添补了12次产品,吴女士花费15772元,面部雀斑依然存在,至于后期护理还需要投入多少钱购买美容产品,更是未知数。
此时,吴女士意识到自己受到美容院的哄骗,陷入了对方设计的“美容陷阱”。
吴女士迅即找美容店理论,但店长坚持说治疗时间还未到,继续帮她治疗护理,肯定能祛除面部雀斑,不同意退还费用。
7月31日,吴女士在朋友提醒下,来到射阳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要求美容院全额退回各项费用15772元。
调解!
一次性退回10000元
射阳消协调委会受理吴女士投诉后,对该美容院展开前期调查,发现该美容院对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没有明确公示,特别是签订服务协议时,对各项护理服务需要用到的美容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没有说明,对生物酶提取及纳米技术的具体服务内容也说不清楚。
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指出美容院在宣传中,明确表示可以将吴女士面部雀斑全部祛除,经过二个多月的护理仍没有效果,显然是夸大宣传,其承诺无法兑现,事实上已造成吴女士财产损失。同时,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提供护肤美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等,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符合,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教育,该美容院意识到在祛斑美容宣传时存在过错,主动对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印册公示,表示虚心接受调委会建议,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再次发生。
调解员也向吴女士指出: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盲目听信商家的绚美浮夸之词,对美容宣传的真实功效和治愈的成功案例没有了解清楚,轻易接受服务,对自身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美容院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回吴女士10000元;吴女士不再对美容院有其他诉求,退款到位后双方因此事再无任何瓜葛。
此外,就美容院在经营中不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涉嫌违法的行为,调委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由于美容院不了解明码标价政策规定,经教育后主动对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进行公示,调委会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强化教育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