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退一赔三_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門診部醫療美容保護法)

【案情简介】
(2020)粤19民终10655号民事判决书
白某与东莞南城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白某主张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判决退回部分医疗服务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本案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南城某门诊部有限公司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恢复患者健康进行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白某为自身美容需要,其目的是通过手术使外貌更加美丽,应认定白某从整形公司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其次,关于南城某门诊部有限公司是否对白某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根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东莞南城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系列案件查处结果告知书》载明:“存在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法院认为,南城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对白某术前告知、进行手术及制作病历的过程中,存在未尽详实告知、隐瞒、误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南城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还白某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退还手术费45000元及赔偿白某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即135000元)。
【分析探讨】
一、目前有不少法院认为医疗美容服务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比如:(2019)津02民终1004号、(2019)辽01民终5030号、(2019)苏07民终1302号、(2017)皖06民终297号、(2019)豫01民终19829号,(2019)豫01民终14391号,(2019)豫0191民初18419号等判决书:接受美容整形手术,属于接受美容服务,显然属于为生活需要而非诊疗需要接受服务的行为,依法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针对该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不过在广东省内,法院更有可能支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7条明确将“医疗美容”规定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二、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2019)豫0191民初18419号、(2018)豫0102民初6807号、(2019)豫01民终14391号:手术项目为独立实施,不符合美容主诊医师条件,可以认定被告在向原告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二)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2018)粤01民再10号判决书:时光门诊部在其网页上宣传其产品为基因牙、采用牙釉瓷瓷块的行为构成欺诈。(三)非医师行医、侵犯知情同意权、伪造病历等。(2020)粤19民终1065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应该是综合了几种违法行为判定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法院认为该机构对白某术前告知、进行手术及制作病历的过程中,存在未尽详实告知、隐瞒、误导行为。
三、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是保证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医疗美容几乎每年都有国家级多部门联合专项,每年被媒体热点关注,除了该行业受媒体关注,可能涉及明星、网红等受大众关注等原因外,医疗美容行业自身的问题也是重要原因,医疗质量安全、依法执业问题时刻牵动着行业、监管部门、群众的心。只有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严守依法执业的底线,才能使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