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中山一美容院做线雕手术失败_中山中院二审判了(美容院李女士中山)
李女士进行线雕手术后两侧凹痕明显。
一审法院判决美容院经营者全额退款、3倍赔偿
张先生经营中山市漂亮美容院 (化名,以下简称“漂亮美容院”)。2020年8-9月,李女士在漂亮美容院进行消费。经店长介绍,当年9月19日,李女士在漂亮美容院安排的地点进行了线雕手术,并向漂亮美容院支付费用23980元。但是手术过后,李女士发现自己脸颊两侧凹痕明显,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她认为美容失败。
李女士随后与漂亮美容院沟通处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后来,张先生将漂亮美容院注销。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他退还两万余元医美费用,并进行赔偿。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漂亮美容院只是向李女士介绍相关服务,与李女士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并非漂亮美容院,而是中山美颜公司(以下简称美颜公司)。张先生表示,这项手术的两万余元费用已经以现金形式悉数转给了美颜公司,因此漂亮美容院对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未与漂亮美容院订立书面合同,但其为医美手术支付的23980元服务费由漂亮美容院收取,医疗手术服务事项也是与漂亮美容院店长沟通,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退还23980元,并根据退一赔三原则,赔偿71940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张先生主张,本案合同相对方并非其经营的漂亮美容院,李女士的一审诉求不应当被支持。李女士则认为,漂亮美容院的行为构成欺诈,张先生应按照一审判决退还费用并进行赔偿。
中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一是李女士主张其服务合同相对方为漂亮美容院是否成立;二是张先生是否应向李女士退还美容服务费用23980元、赔偿7194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女士与漂亮美容院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张先生称其收取李女士的款项23980元已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美颜公司,但其一审中提交的《治疗收费单》未经美颜公司盖章确认,且根据中山市沙溪镇卫生监督所的回复, 美颜公司不确认其有李女士的任何医美治疗档案,一审法院据此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漂亮美容院未举证证明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漂亮美容院既未举证证明,其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同时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委托了具有美容医疗资质的第三方。因此,漂亮美容院的前述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误导,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行为,可认定为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因漂亮美容院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漂亮美容院是个人独资企业且已注销,张先生作为其投资人,应当对漂亮美容院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退还23980元并三倍赔偿损失71940元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