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美容有风险_选择需谨慎(美容醫療美容公職)
美容有风险
选择需谨慎
前言
常言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颜值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美容机构不断推陈出新。然而,涉及生产销售假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诈骗、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等案件层出不穷。本期“公职律师说法”将带领大家了解美容维权问题。
案 例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本文有增删)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袁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开办了一家美容会所并多次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
2017年3月17日中午,当袁某为贾某做面部脂肪填充手术时,贾某当场昏迷。后经某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贾某患急性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肺部感染。经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美容操作与被鉴定人贾某患病状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作用),建议参与度96%—100%。经某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在美容鼻部注射自体脂肪后意识丧失、右侧肢体偏瘫,诊断为急性大面积脑梗死(左额颞顶,右额),脑疝形成,去骨瓣减压术后为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2017年7月3日,袁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袁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袁某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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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存有对医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的定义混淆,一旦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不知向哪个行政机关寻求帮助的问题。
“医疗美容”与“美容”的界定
什么是医疗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的常见医疗美容项目,主要包括重睑术、隆鼻术等微创手术,水光针、玻尿酸等的注射,激光光电治疗等。
什么是美容?根据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之定义,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常见的美容项目主要包括:美容护肤、皮肤抗衰、美体塑身、美甲化妆、香熏按摩等。对“美容店”的管理主要是卫生方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美容店”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中也对美容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和其他卫生要求作出规定。
故在执业资格限制上,美容可以说是没有门槛,只需要会一些手法技术和器械设备操作即可。但是,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执业医师、护理工作人员的取得从业资格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维权途径
由此可知,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服务性质截然不同,医疗美容侵权纠纷和生活美容服务消费发生纠纷的维权途径也截然不同。
医疗美容产生纠纷,按医疗行为(诊疗活动)处理纠纷,造成人身损害的,按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处理途径解决。
非法医疗美容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触犯刑事法律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民事赔偿。
生活美容店属于商业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其主管部门;对于涉及消费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向消协投诉举报;涉及美容店(美容院)卫生标准(卫生质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部门为卫生行政机关。
公职律师提醒
现实中,有个别美容院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以生活美容之名,行医疗美容之实。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特别是注射医疗美容,由于隐藏性强、“操作简单”,常常在美容院暗地开展,殊不知,因诊疗场所不规范,消毒杀菌不到位,极易造成感染,不仅破坏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非法行医者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消费者的您,一定要擦亮眼睛,追求美丽的同时,谨慎选择美容服务机构,作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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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0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07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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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尹艺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雅安监狱(案例分析由雅安监狱公职律师潘赵怡提供,图源网络) 猜你还想看 @“青苗” 尽管逐梦山海 我们一路同行 巾帼力量入围年度“四川十大法治人物”候选名单,快来关注学习啦! “藏蓝”集体变身“火焰蓝”,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