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_如何处罚?(項目醫療美容醫療機構)

个人认为未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违法,但是认定为超范围存在争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登记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开展的项目为美容外科项目,只是越级开展三级、四级项目(也属于美容外科项目),认定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存在争议。也有观点认为,上述批复并不能在国家卫健委官网查询到,无法认定该批复是否公开发布并现行有效。适用行政处罚的批复应是公开发布并现行有效的,不予公开的批复不能作为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运用(见:李雯婧等.一起美容医疗机构越级开展美容项目投诉事件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20年第3期)。
二是以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仅个人观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应当建立手术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建立手术医师技术档案”。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建立手术分级、医疗美容项目授权管理机制,即对医师进行手术分级、医疗美容项目授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应结合本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施设备等实际情况,对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确定本医疗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即越级项目不能备案,也不会通过备案,不能列入本医疗机构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授权,就算列入也是无效的授权,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属于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第1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5万元,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