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女院长_涉嫌美容贷(李某機構院長)
案例回顾
2019年3月,李某入职北京某医美机构,任院长职务,负责机构内日常工作,并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
入职不久后的某天,店里来了一个自称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想和医美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为医美机构介绍优质客源,李某将此事汇报给上司后,与这家小额贷公司达成合作。公司为医美机构介绍客户,医美机构支付该小额贷公司返点佣金。
可合作还不到一年,通过这家公司介绍来的客户,与医美机构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李某在处理一起纠纷期间了解到,小额贷公司以高薪招聘、需要提升颜值气质为由,诱导应聘者办理“美容贷”,并到医美机构进行医美整形。
为了获得高薪工作,一些求职心切又没有经济能力做医美项目的年轻女性,就这样中了圈套,跟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进行医美项目,而整形之后,却根本没有获得高薪工作,还为此背了一身债。
李某在与这家小额贷公司合作半年后发现,客户的纠纷影响了机构的正常经营,当时就与小额贷公司沟通,想停止合作,但对方威胁李女士“还想不想开店了”, 李女士担心其怂恿客户退款影响公司经营,所以双方经口头沟通,最终明确,再继续合作的前提是必须正规合法地提供客户,其也向医美机构承诺,客户来源渠道合法,双方这才在合作渐少且逐渐达到终止合作的目的下,保持往来。
随即越来越多的求职者陆续报警,医美机构的院长李某也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被警方刑事拘留。身陷囹圄眼看面临牢狱之灾的李某,委托家人找到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高雅律师,高雅律师又会从哪些点进行准备呢,李某的辩护策略又会怎样选择呢?
律师点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雅律师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认为,李某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李某在与小额贷开展合作时,对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虚假招聘方式招揽客户的做法并不知情,也没有串通、共谋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与医美机构开展合作时,并未表明过客户的渠道来源,仅是声称具有优质整容客户资源,但实际上,因小额贷款公司的诈骗行为,医美机构也深陷与多名客户的纠纷当中,如此看来,医美机构也算是被害一方。
经过搜集和梳理相关证据,并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李某的案件迎来了转机。2021年7月23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又积极退赔,在案件中属于次要责任,且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并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